(4)核準,是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的判斷和確定。如衛生行政部門對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審核。
(5)登記,是證明相對人已獲得某種能力並確定其特定主體資格的行為。如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進行執業注冊的登記。
2.按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分類
(1)獨立衛生行政許可,指衛生行政許可是由一個衛生行政機關作出許可決定,如公共場所的衛生許可隻需經具有管轄權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衛生許可。
(2)附和衛生行政許可,指申請事項需要先經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的行政許可。如護士執業注冊的審核,先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申請材料的審查核實,再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3.按衛生行政許可的對象分類
(1)對人員的許可,指對從事某些需要特定衛生專業知識的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學習、培訓並考試合格後進行登記注冊,從而使其獲得從事該職業或活動的資格。如對醫師、護士、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職業病診斷醫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許可。
(2)對物品的許可,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生產銷售的健康相關產品和衛生相關產品或設備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產品或設備頒發許可證件。如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等的衛生許可。
(3)對機構或場所的許可,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醫療衛生機構和涉及健康相關場所的地域位置、衛生設施、布局、衛生狀況等條件和能力進行評估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場所頒發許可證件,從而使其獲得在該場所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如對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公共場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供水單位、放射診療等的衛生許可。
(二)衛生行政許可的範圍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2.涉及飲用水安全衛生許可
(1)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2)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
3.放射衛生許可
(1)放射診療許可。
(2)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3)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4.消毒安全衛生許可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2)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
5.職業衛生許可
(1)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認定。
(2)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核發。
6.醫療機構和人員衛生許可
(1)醫療機構設置及執業許可。
(2)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許可。
(3)護士執業許可。
(4)核準,是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的判斷和確定。如衛生行政部門對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審核。
(5)登記,是證明相對人已獲得某種能力並確定其特定主體資格的行為。如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進行執業注冊的登記。
2.按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分類
(1)獨立衛生行政許可,指衛生行政許可是由一個衛生行政機關作出許可決定,如公共場所的衛生許可隻需經具有管轄權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衛生許可。
(2)附和衛生行政許可,指申請事項需要先經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的行政許可。如護士執業注冊的審核,先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申請材料的審查核實,再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3.按衛生行政許可的對象分類
(1)對人員的許可,指對從事某些需要特定衛生專業知識的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學習、培訓並考試合格後進行登記注冊,從而使其獲得從事該職業或活動的資格。如對醫師、護士、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職業病診斷醫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許可。
(2)對物品的許可,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生產銷售的健康相關產品和衛生相關產品或設備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產品或設備頒發許可證件。如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等的衛生許可。
(3)對機構或場所的許可,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醫療衛生機構和涉及健康相關場所的地域位置、衛生設施、布局、衛生狀況等條件和能力進行評估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場所頒發許可證件,從而使其獲得在該場所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如對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公共場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供水單位、放射診療等的衛生許可。
(二)衛生行政許可的範圍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2.涉及飲用水安全衛生許可
(1)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2)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
3.放射衛生許可
(1)放射診療許可。
(2)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3)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4.消毒安全衛生許可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2)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
5.職業衛生許可
(1)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認定。
(2)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核發。
6.醫療機構和人員衛生許可
(1)醫療機構設置及執業許可。
(2)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許可。
(3)護士執業許可。
(4)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
(5)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6)醫療機構開展戒毒脫癮治療審批。
(7)醫療機構配置製劑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