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衛生行政處罰(1 / 2)

1.受理與立案

有下列案件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做好記錄:①在衛生執法中發現的;②檢驗機構檢測報告的;③社會舉報的;④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交辦、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報請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經審批受理後,衛生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調查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同時製作立案報告,報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條件是:①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②有違法行為或危害後果;③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④屬於衛生行政處罰範圍;⑤不適用簡易程序的;⑥屬於本機關管轄。立案時應確定立案日期和兩名以上衛生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但違法行為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或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調查取證

具體內容見本章第二節。

3.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說明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具體處罰種類和罰沒款數額,並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回避權利、陳述申辯權利或申請聽證權利等。其中,申請聽證權利條件是: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行政許可證件和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4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組織聽證。行政相對人可以據此提出反證、異議及其他處理意見,以保證事前救濟渠道的暢通。

4.陳述申辯與聽證

應當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口頭陳述申辯應當製作筆錄;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意見應認真進行複核;當事人意見成立的,應當采納。聽證則由衛生行政機關法製部門組織。聽證組織人員排除案件承辦人員。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和聽證意見書,前者應當交聽證申請人、聽證參與人和聽證人員簽字確認,後者應當明確聽證人員的處理意見及建議。聽證人員認為案件主體錯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提出要求重新或補充調查的建議;對適用法律錯誤或者自由裁量不當的,應當提出具體調整建議。在陳述申辯、聽證後,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無法定理由不得隨意減輕或放棄處罰。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在案件調查終結後,應當由承辦人填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處理內部審批表》,提出處理意見後報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根據案情不同,作出不同處理決定。第一,對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應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研究決定;第二,對其他應受處罰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行政處罰;第三,對違法行為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第四,違法行為已經涉嫌犯罪的,應依照《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填寫案件移送書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五,對經調查認定,違法行為不存在或無充分證據證明違法的,不得實施行政處罰。衛生監督機關針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調查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而後確定違法行為不存在的,應通過適當方式為行政相對人消除影響。

1.受理與立案

有下列案件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做好記錄:①在衛生執法中發現的;②檢驗機構檢測報告的;③社會舉報的;④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交辦、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報請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經審批受理後,衛生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調查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同時製作立案報告,報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條件是:①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②有違法行為或危害後果;③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④屬於衛生行政處罰範圍;⑤不適用簡易程序的;⑥屬於本機關管轄。立案時應確定立案日期和兩名以上衛生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但違法行為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或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調查取證

具體內容見本章第二節。

3.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說明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具體處罰種類和罰沒款數額,並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回避權利、陳述申辯權利或申請聽證權利等。其中,申請聽證權利條件是: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行政許可證件和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4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組織聽證。行政相對人可以據此提出反證、異議及其他處理意見,以保證事前救濟渠道的暢通。

4.陳述申辯與聽證

應當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口頭陳述申辯應當製作筆錄;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意見應認真進行複核;當事人意見成立的,應當采納。聽證則由衛生行政機關法製部門組織。聽證組織人員排除案件承辦人員。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和聽證意見書,前者應當交聽證申請人、聽證參與人和聽證人員簽字確認,後者應當明確聽證人員的處理意見及建議。聽證人員認為案件主體錯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提出要求重新或補充調查的建議;對適用法律錯誤或者自由裁量不當的,應當提出具體調整建議。在陳述申辯、聽證後,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無法定理由不得隨意減輕或放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