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相關法規要點(1 / 3)

(四)其他規範性文件

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食品安全法律,在法定權限內製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1.國務院製定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如《關於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

2.衛生部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製定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如:衛生部發布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範》等規範性文件,質檢總局發布的《關於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有關事項的公告》(質檢總局2010年第34號公告)等規範性文件。

二、食品安全標準簡介

食品安全標準是國家保證食品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要求以及對生產經營過程所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措施。食品安全標準是食品安全法律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屬強製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製定其他的食品強製性標準。法律規定由衛生部負責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製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整合與公布前,現行的食品衛生標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仍有效。

(一)食品安全標準內容

1.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其他需要製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二)食品安全標準的分類

1.國家標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製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製定。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製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2.地方標準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參照執行《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製定的規定,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四)其他規範性文件

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食品安全法律,在法定權限內製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1.國務院製定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如《關於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

2.衛生部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製定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如:衛生部發布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範》等規範性文件,質檢總局發布的《關於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有關事項的公告》(質檢總局2010年第34號公告)等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