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供水單位的衛生許可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與第七條,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的管理範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複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4.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審批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承擔涉水產品衛生許可審批工作。
(1)進口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各類產品;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水質處理器;與飲用水接觸的新材料和化學物質需經衛生部批準。
(2)與飲用水接觸的連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水處理劑,包括混凝劑、助凝劑、軟化劑、滅藻劑以及其他飲用水處理;除垢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報衛生部備案。
(3)根據《衛生部關於調整國產反滲透淨水器和國產納濾淨水器衛生行政許可的通知》(衛監督發〔2011〕58號),2011年8月1日起,國產反滲透淨水器和國產納濾淨水器的衛生行政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5.飲用水汙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和處理
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汙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飲用水汙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停止供水。
6.行政處罰
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和《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對違反生活飲用水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三)監督員及其主要職責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必須符合衛生部《衛生監督員管理方法》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監督員證書。鐵路等部門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根據地方法規需要行政執法證的,同時應取得相應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證書。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其職責為:
1.參加對新建、改建、擴建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選址設計的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3.供水單位的衛生許可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與第七條,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的管理範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複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4.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審批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承擔涉水產品衛生許可審批工作。
(1)進口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各類產品;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水質處理器;與飲用水接觸的新材料和化學物質需經衛生部批準。
(2)與飲用水接觸的連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水處理劑,包括混凝劑、助凝劑、軟化劑、滅藻劑以及其他飲用水處理;除垢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報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