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體育場(館)、遊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根據2011年5月1日實施的《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三、衛生監督機構職責和經營單位衛生要求
(一)衛生監督機構職責
(1)對轄區內的公共場所進行衛生許可、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
(2)對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3)監督檢查轄區內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健康檢查情況,指導協助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4)對違反《條例》和《細則》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意見。
(5)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索取有關資料,同時履行為其保密的責任。
(6)對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進行處置。
(7)對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並根據量化評價結果確定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8)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9)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任務。
(二)經營單位主要衛生要求
(1)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營業,衛生許可證每兩年複核一次。
(2)選址、設計和裝修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應按規定進行預防性衛生審查。
(3)應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製度和檔案。
(4)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學習相關衛生知識。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衛生知識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公共場所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衛生質量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6)應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應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製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確保其正常使用。
(7)采用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相關衛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8)應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9)應製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方案。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應立即處置,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0)應接受衛生監督機構定期和不定期的衛生監督和抽檢,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
(四)體育場(館)、遊泳場(館)、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