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的】
1.了解職業衛生監督相關法規和標準體係。
2.熟悉職業衛生監督基礎知識。
3.掌握職業衛生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件處置等衛生監督技能。
1950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職業衛生聯席協調委員會對“職業衛生”首次作出了明確定義:“促進和保持每個工人最高水平的身體、心理和社會完美狀態;預防工人因工作所致的健康問題;保護工人就業期間免受職業有害因素所致風險;安排並保持工人在適應其生理和心理能力的職業環境中工作;簡言之,使工作適應工人,每個工人適應其工作。”
1995年4月,在國際勞工組織(IL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職業衛生聯席協調委員會第12次會議上,修訂了“職業衛生”的定義,進一步明確了職業衛生所關注的3個主要目標:維持和促進工人健康和工作能力;改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以利於安全和健康;創建有利於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勞動組織和企業文化,通過促進良好的社會氛圍和企業的順利運行,提高企業的勞動生產率。
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製度。職業衛生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受委托組織,依據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職業衛生管理相對人實施監督,掌握和督促其履行法定義務,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是通過職業衛生監督工作,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
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經常談論到的職業病往往泛指所有跟工作有關的疾病,但在立法層麵上,對職業病有更為明確的定義和範圍,即法定職業病。我國於2001年10月27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並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了修改,並由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何謂法定職業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做了明確定義,即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製定、調整並公布。目前我國的法定職業病共有10大類115種。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製,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目前,我國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中已經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核心,輔以相關的法規、規章和一係列職業衛生標準以及規範性文件所組成的較為係統和完備的法律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