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未按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進行放射防護檢測評價案
【案例背景】
2009年6月21日某區衛生局對A醫療機構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在該醫療機構放射科X線機房中,查見當時正處於工作狀態,機房門口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識,放射醫師張某佩戴個人劑量計上崗,一名攝片病人李某做防護後檢查。A醫療機構被檢查時,當場不能提供上一年度至今由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放射診療工作場所(該機房放射科X線機房)放射防護檢測、評價報告。衛生監督員遂對該醫療機構立案調查。
調查時,A醫療機構委托院辦主任錢某談話並出具由某區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提供的落款日期為2007年3月24日的《A醫療機構X線機房防護檢測檢驗報告書》。其檢測日期距監督檢查日期超過1年。
【調查取證】
本案是一起醫療機構未按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進行放射防護檢測評價的案件。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確認違法主體。二是收集相關證據,確認當事醫療機構未按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進行放射防護檢測評價的違法事實,主要包括:①A醫療機構提供的委托某區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檢測後生成的《A醫療機構X線機房防護檢測檢驗報告書》,證明其檢測日期距監督檢查日期超過1年。②證明A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證據,放射醫師張某證明使用DS-500型醫用X線診斷設備於2007年3月24日後至案發日在機房開展診療活動的證言。③2007年3餘人24日後至案發日A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過程中涉及的實物證據,如攝片登記單、放射性藥劑、X線片等。
【處罰與訴訟】
某區衛生局認定:該醫療機構違反了《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A醫療機構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以未按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進行放射防護檢測評價案由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此類案件通常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按照《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和防護設施進行放射防護檢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對於“定期”這一概念,衛生監督員應參照相關技術標準加以判別,如《GB Z138-2002醫用X線診斷衛生防護監測規範》及《GB ZbrT180-2006醫用X射線CT機房的輻射屏蔽規範》等技術標準。《GB Z138-2002醫用X線診斷衛生防護監測規範》7.3規定:“正常使用中的醫用診斷X線機,一般每年進行一次X線機房主要防護性能檢測,以及機房防護設施檢查測試。”
案例二:未按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進行放射防護檢測評價案
【案例背景】
2009年6月21日某區衛生局對A醫療機構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在該醫療機構放射科X線機房中,查見當時正處於工作狀態,機房門口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識,放射醫師張某佩戴個人劑量計上崗,一名攝片病人李某做防護後檢查。A醫療機構被檢查時,當場不能提供上一年度至今由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放射診療工作場所(該機房放射科X線機房)放射防護檢測、評價報告。衛生監督員遂對該醫療機構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