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回複民用:柳暗花明走向巔峰(2 / 3)

1945年11月3日,鬆下發表了新的經營方針,這個方針涉及到經營的軟件和硬件兩個方麵,可以說是鬆下適應新局勢的比較全麵的綱領。這個方針的文字不多,內容卻相當豐富。

(1)戰後的世界,將是自由競爭、適者生存的時代。欲使公司成為競爭的勝利者,全體員工必須發揮勤勞之美德。為此當先使每人生活安寧,故實行”高薪資、高效率“的理想製度。

(2)為了達致此一理想,擬將”步一會“恢複至戰前狀態,作為全體員工的福利機構,追求全體員工的經營實利。

(3)各單位工作均應詳加分工,進一步專門化,使各位擔任業務、生產、經營的人都成為世界上的專才、權威。如此分工組合,即可奠定我們大企業的根本。

(4)美國采取適才適所的用人方針,重視才幹,因此才有相當高的效率。我們必須效法此方針,重視實力,簡化資曆。

(5)日本複興相當艱巨,各位務必努力經營,才能獲得豐裕生活,也才能為社會提供豐富充足的物質產品。深願全體員工同心協力,為實現使命而奮鬥到底。

從上述5項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鬆下幸之助的這個經營方針,有許多方麵是很有特色,也頗為科學合理的。

首先是效率與薪資的關係。一般的企業經營或其他行業,薪資和效率的順序總是先效率後薪資,隻有在高效產出的基礎上,才能提高薪資。鬆下幸之助反其道而行之,主要是針對戰後日本的客觀狀況。當時,百廢待興,民生凋敝,許多人吃不飽,穿不暖,工作效率當然十分低下。為改變這種局麵,鬆下幸之助斷然決定先謀求解決員工的生活問題,使他們不虞溫飽,從而積極地投入生產,提高效率,擺脫惡性循環。從主觀上來說,鬆下幸之助並不認為這種順序悖理,反倒覺得薪資和效率二者的關係本應如此。他也意識到這種先高薪資以換取高效率的做法可能是冒險之舉,就是說高薪資未必能換來高效率。

鬆下幸之助認為,如果出現了高薪低效的情況,那就是管理或人的思想出現了問題,而不是這種方式的毛病。而鬆下公司在管理和人員素質上有著別人所不能比及的優長之處,所以,鬆下幸之助敢於作出這樣的選擇。以後的結果表明,高薪資、高效率頗為成功。

在製定高薪資到高效率製度的同時,鬆下幸之助還推出了一係列有關福利待遇方麵的規定,其中最主要的有:(1)廢止職員、工員的區別製。此前鬆下電器的員工有職員和工員兩種,職員是主管幹部和業務人員,工員則是一線的工人,二者名義上有區別,待遇上也有區別,而且工員又分數等,進廠者要從見習工人到三等工人、二等工人、一等工人,如此攀升上去。這種區別,封建的意味十分濃厚,和現代民主化製度頗不吻合,故予廢止。(2)實行全體員工薪津製。一是全體員工按職務和效益獲取工資,二是給予相應的津貼。(3)8小時工作製。此前如同別家公司自定工時一樣,鬆下電器亦自定工時為每日9小時,這與國外的工時比較起來要長,故鬆下及時予以調整,改成每日8小時。如果說以上的製度比較現實的話,鬆下的另外一些改造和革新,就不僅僅是解決眼下的問題了。在這些方麵,鬆下幸之助的眼光是超前的,著眼的是未來的發展。

在1945年11月的經營方針發表會上,鬆下幸之助強調專精分工;在1946年1月新的經營方針發表會上,鬆下幸之助進一步強調此點:”經過專門化的各部門,可以隻生產一種產品,但知識、技術、工藝、經營都要達到世界一流水平,產量也要達到世界總量的1%。鬆下認為,隻有這樣,才能完成企業由小到大的轉變,從而躋身於世界最大企業之林。

鬆下幸之助的這種想法,多少源於對美國企業的了解,他的眼光已經看到了後10年、20年的發展了。專精分工,實質上是提高技術、工藝和生產規模,以形成集約化生產。與此相對,鬆下幸之助又在全公司推出“提高技術運動”,以生產“有靈魂的產品”。戰前的鬆下電器產品,技術含量高,品質優秀,鬆下幸之助決心恢複,乃至超越戰前的水平。為此,他號召全體員工都朝著這一方向努力。同時,新成立“產品檢查所”,自任所長,以監督產品質量。

經過如上的革新改製以及迅速組織生產的快速反應,可以說鬆下電器已具備了戰前的經營管理狀態和生產營銷能力,而且潛在能力更為強勁,可以放開手腳大幹一番了。

任何事情要取得成功總不能一帆風順。正當鬆下幸之助信心十足、雄心勃勃地推進企業經營,力圖貢獻日本的時候,種種限製加在了他的身上,使他根本不能投入經營,幾乎毀了鬆下的事業。

1946年3月14日,盟軍通過日本政府指定一批公司為限製性企業;同年6月3日,指定一批財閥,並予以分散財產的懲罰;7月起,分批指定一些工廠向戰爭受害國賠償;8月11日,停止支付戰爭期間軍方所購用軍需品的補償費;11月21日,指定一批政界、財經界人物不能再擔任公職;12月7日,指定一批企業做特別處理。

非常不巧的是,盟軍和政府的所有這些限製,幾乎均和鬆下幸之助有關。首先是被指定為財閥,接著是指定賠償工廠、解除公職、整理股份、指定限製公司、指定特別處理公司,最後是集中排除法。

財閥的認定,主要以資產和家族曆史為依據。鬆下電器在戰時有關係公司67家,其中30多家都有鬆下幸之助自己的投資,而且有不少生產軍需品的工廠。盟軍把他和三井、三菱、住友等比較,列於同等,以此認定鬆下幸之助為財閥,並列為財閥家族,限製其發展。

對於這種認定,鬆下幸之助很不服。他認為認定的兩方麵依據均不充分。首先,自己擁有股份的公司雖說多達30家,但其規模合起來還不如別家財閥的一家子公司大。其次,自己是從本人這代才白手起家創業達到了現在的規模,並非得自前代的遺產,而且曆史僅有20來年,和大財閥的數代傳承根本不同。鬆下公司在平時隻生產民用物品,是應軍方的要求才生產軍品的,而且也因此蒙受了巨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