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從功能上來看,銀行基本上可以分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儲蓄銀行和其他機構。中央銀行作為銀行一族的龍頭老大,在上文中已經詳細介紹過了,在這裏說說族中的其他兄弟。
商業銀行是銀行中最主要的一類,數量最多、業務最廣,與普通民眾關係最密切。相信你隻要走出家門1000米內,一定可以看到“銀行”兩個字,這個銀行,十有八九就是商業銀行了,在我們中國,除了人民銀行之外,其他被冠以“銀行”名稱的如工商銀行、浦發銀行、北京銀行,都是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就是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為公眾提供金融服務。它們本質上是企業。既然是企業,那麼銀行的經營目的自然就是獲得利潤,當然,也就可以采取股份製的形式,可能出現破產的情況。所以要小心,銀行有風險,存款需謹慎,萬一它破產了,你存的錢可就沒了,不過,這種情況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現的。
值得一提的是,還有一種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承擔某些特殊職責的商業銀行,我們將其稱作“政策性銀行”。有3家,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3家。
我國沒有儲蓄銀行,就不詳細介紹了,它也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具有互助合作性質。
投資銀行在我國一般不冠以“銀行”的名稱,也不在人民銀行管理之下。投資銀行被公眾熟知的另一個名稱是證券公司,接受證監會的管理,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
大家可以看出,投資銀行既然不經營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業務,實際上已經不符合銀行的特征,可以說,投資銀行根本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銀行。
隨著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的不斷發展,國內商業銀行、儲蓄銀行、投資銀行顯然無法承擔國際金融貿易交流的需要,一大批國際的或者是地區性的銀行性質金融組織被建立起來。比如“一戰”後成立的國際清算銀行、“二戰”後建立的國際複興開發銀行以及後來的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