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注冊登記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
——北大金融課筆記
機構投資者的作用
在證券市場中,凡是出資購買了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都可以稱為證券投資者。從廣義上說,機構投資者就是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中,將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都稱為機構投資者;而在我國,凡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都可以稱為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有著一定的區別,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麵呈現:
首先,投資管理更為專業。
機構投資者普遍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無論是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還是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麵都會配備專門的部門,並且通過一些證券投資專家來管理。到了1997年,國內的一些主要證券經營機構已經先後成立了屬於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因為資金的原因而高度分散,而且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他們都相對缺乏足夠的時間去搜集和整理信息、分析行情以及判斷走勢,而且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也缺乏分析。所以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的投資行為更為理性、投資的規模相對較大、投資的周期也相對較長,這些都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其次,投資結構具有組合性。
證券市場存在著較高的風險,機構投資者入市的資金越高,其承受的風險則就越大。為了盡可能地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的過程中會選擇組合的方式來投資。機構投資者具有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這些都為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的自身條件有所限製,所以很難進行投資組合,這樣他們承擔的風險則就相對較大。
最後,投資行為更為規範化。
機構投資者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麵的監管,而且較為規範化。一方麵,為了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交易原則;維護社會的穩定性;保障自己的安全,國家和政府都會製定一係列的法律和法規來規範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麵,機構投資者本身就具有一定自律管理能力,他們會從多個方麵來規範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並且以此來維護本身在社會上的信譽。
機構投資者與企業的關係
機構投資者可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現在已經有很多機構投資者不再消極地擁有股份,而是積極參與到公司和企業的治理過程中去,因為機構投資者具有一些較為有利的因素,所以其可以成為推進公司治理提升的推動力量。
首先,一些機構投資者尤其是國際機構的投資者都擁有一定的國際經驗,他們可以以其他市場的成功事例向中國的企業提供一定提升公司治理的價值;其次,機構投資者比個人投資者更具有資金、技術和人力方麵的優勢資源,所以可以針對企業的公司治理的實際問題從而提出一些方案和建議;最後,機構投資者比個人投資者更具有投票權,在和企業的接觸中更具有談判實力,可以在投資初始就通過談判實現公司治理的一些變革,例如修改公司章程、指派董事、要求建立透明的財務報告製度等。
在我國,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企業在形式上采用了較為合理的公司治理的結構,但是實質上,很多措施都沒有發揮出自己的作用,比如獨立董事製度等。如何讓這些已經在一些相對發達的國家中被證實有效的監督體製在中國也發揮出更好的效果,這些是所有人麵臨的難題,而機構投資者在此其中可以發揮更好的推動作用。
金融市場下的機構投資者
現在的金融市場已經處於一個較為成熟的程度,這也取決於現代經濟的市場化程度。中國隨著改革開放,經濟體製有了一定的轉軌,我國的金融市場也得到了很快的發展,雖然中國的證券市場建立隻有八年時間,但是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投資者都有了一定的規模。
但是市場投資者結構和市場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現在中小投資者很多,而真正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較少,機構投資者發展較為緩慢。所以證券市場在具備一定的規模之後,還需要培養一定數量的機構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