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怎樣的人才有選舉權?怎樣確定選舉是否有效?候選人如何才能當選?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9.選舉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哪些,如何處理?

選舉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

(2)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銷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行為。

(3)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供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進行壓製、報複的行為。

(4)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違法行為,是指除上述三項所列違法行為以外的其他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5條的規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10.村民可以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嗎?應該如何罷免?

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11.村民會議的組成是怎樣的?如何召開?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第18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12.村民會議有哪些職權?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民會議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職權:

(1)村內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2)建章立製權。

(3)監督權。

(4)其他權利。

13.村民委員會製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應該注意什麼?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的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首先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其次,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如果製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違反了以上兩條規定,違反的部分是違法的,無效的,應該進行修改。

14.村民委員會是不是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一個人說了算?

不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複。

15.村民委員會有權對村民進行罰款嗎?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享有罰款權的主體隻有國家機關,村民委員會屬於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沒有罰款權。

村委會不能對村民進行罰款,被罰款的村民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責令村委會停止違法行為,返還罰款;同時還可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罷免有違法行為的村委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