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原告將一些與本案無關的檢查費用摻雜其中,更加沒有道理,是一種惡意的搭便車的行為。
所以,本案受理法院認為,從公平合理角度,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醫療費。而且,司法鑒定證明2006年8月起的治療與受傷無關,所以,2006年8月之後的治療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案例二賠償協議達成之後
【案情】
某日,魯某在過馬路時被一輛公共汽車撞傷,當時送往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公共汽車公司與魯某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由公共汽車公司一次性支付給魯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共1萬元。半年後,魯某發現自己視力急劇下降,於是到醫院檢查,診斷結果是,魯某由於以前的車禍,頭部受到強烈撞擊導致顱內有積血,現在積血已經壓迫視神經,如果治療不好可能會導致失明。魯某找到公共汽車公司欲請求對其眼睛的治療承擔費用。公共汽車公司認為其與魯某簽訂的《賠償協議》已經將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得很清楚,公共汽車公司按協議賠償後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中明確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可見隻要在訴訟中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出現的醫療費均可作為賠償的金額。
本案中,當事人並未起訴,隻是達成了一個《賠償協議》。該協議是有效的,但當初魯某與公交汽車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隻是就當時魯某已知的損害情況來達成的,並未涉及當時未發現的其他隱患疾病,並且當事人也無法對此後可能發生的隱患疾病有明確預見,因此,《賠償協議》並沒有解決有關此後發生的其他疾病的爭議。當受害人魯某發現自己身體出現了由於侵害行為導致的其他隱患疾病時,當然有權要求侵害人公共汽車公司予以賠償。人身損害請求賠償時,一般隻能就當時發現的侵害要求賠償,對於當時尚未發現的侵害,無從提起賠償,權利人隻能在傷勢確診了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因此,公共汽車公司應當承擔魯某此後發現的隱患疾病的治療費用。
30.開玩笑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嗎
【相關法條】
《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原告將一些與本案無關的檢查費用摻雜其中,更加沒有道理,是一種惡意的搭便車的行為。
所以,本案受理法院認為,從公平合理角度,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醫療費。而且,司法鑒定證明2006年8月起的治療與受傷無關,所以,2006年8月之後的治療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案例二賠償協議達成之後
【案情】
某日,魯某在過馬路時被一輛公共汽車撞傷,當時送往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公共汽車公司與魯某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由公共汽車公司一次性支付給魯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共1萬元。半年後,魯某發現自己視力急劇下降,於是到醫院檢查,診斷結果是,魯某由於以前的車禍,頭部受到強烈撞擊導致顱內有積血,現在積血已經壓迫視神經,如果治療不好可能會導致失明。魯某找到公共汽車公司欲請求對其眼睛的治療承擔費用。公共汽車公司認為其與魯某簽訂的《賠償協議》已經將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得很清楚,公共汽車公司按協議賠償後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中明確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可見隻要在訴訟中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出現的醫療費均可作為賠償的金額。
本案中,當事人並未起訴,隻是達成了一個《賠償協議》。該協議是有效的,但當初魯某與公交汽車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隻是就當時魯某已知的損害情況來達成的,並未涉及當時未發現的其他隱患疾病,並且當事人也無法對此後可能發生的隱患疾病有明確預見,因此,《賠償協議》並沒有解決有關此後發生的其他疾病的爭議。當受害人魯某發現自己身體出現了由於侵害行為導致的其他隱患疾病時,當然有權要求侵害人公共汽車公司予以賠償。人身損害請求賠償時,一般隻能就當時發現的侵害要求賠償,對於當時尚未發現的侵害,無從提起賠償,權利人隻能在傷勢確診了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因此,公共汽車公司應當承擔魯某此後發現的隱患疾病的治療費用。
30.開玩笑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嗎
【相關法條】
《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案情】
張某與王某是好朋友。2006年2月,王某為了與張某開玩笑,起草了一則征婚廣告,並以張某的名義寄給一雜誌社在“鴻雁傳書”專欄中刊登。刊登後不久,張某便收到了多名異性的來信,要求同其建立戀愛關係。張妻知道後,導致夫妻關係急劇惡化。後來,張某得知此事係好朋友王某所為,怒氣衝天,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為張某登征婚廣告,係盜用他人姓名的侵權行為,判決被告王某在媒體上公開向張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張某精神損失費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