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學校長挪用教育經費,致校舍倒塌師生傷亡應擔責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71條第2款:“違反國家財政製度、財務製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
河北省某地一所偏遠山村小學,由於經費短缺,學校的房舍年久失修,損壞嚴重,已成危房。上級主管部門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為其專門撥出經費2萬元,用於該校完善整修校舍,給孩子們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而校長李某卻動了私心,把整修危房的專用款項用來為自己修建了房屋。在一個陰雨天,校舍倒塌,造成嚴重後果,致使三名學生和當時上課的一名教師死亡,10人受傷。案發後,引起了上級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對其立案審判。本案中李校長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為什麼?
【點評】
本案的關鍵是確定李校長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
本案中李校長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經費是教育事業發展的前提條件,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保障,教育經費的各項財政預算內撥款,是教育經費來源的主要渠道。違反《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的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行為,會嚴重影響和阻礙教育事業的發展。因此,有關部門和責任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李校長的行為兼有侵占教育經費與玩忽職守的性質,且情節嚴重,已經構成貪汙罪與玩忽職守罪兩項罪名。根據《教育法》第71條第2款的規定:違反國家財政製度、財務製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刑法》第383條有關貪汙罪和397條有關玩忽職守罪的規定,數罪並罰從重判處他有期徒刑20年,沒收一切非法所得。同時死亡及受傷的師生可以一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3.學生校內遊泳溺水,學校應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教育法》第73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款:“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小學校長挪用教育經費,致校舍倒塌師生傷亡應擔責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71條第2款:“違反國家財政製度、財務製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
河北省某地一所偏遠山村小學,由於經費短缺,學校的房舍年久失修,損壞嚴重,已成危房。上級主管部門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為其專門撥出經費2萬元,用於該校完善整修校舍,給孩子們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而校長李某卻動了私心,把整修危房的專用款項用來為自己修建了房屋。在一個陰雨天,校舍倒塌,造成嚴重後果,致使三名學生和當時上課的一名教師死亡,10人受傷。案發後,引起了上級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對其立案審判。本案中李校長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為什麼?
【點評】
本案的關鍵是確定李校長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
本案中李校長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經費是教育事業發展的前提條件,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保障,教育經費的各項財政預算內撥款,是教育經費來源的主要渠道。違反《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的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行為,會嚴重影響和阻礙教育事業的發展。因此,有關部門和責任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李校長的行為兼有侵占教育經費與玩忽職守的性質,且情節嚴重,已經構成貪汙罪與玩忽職守罪兩項罪名。根據《教育法》第71條第2款的規定:違反國家財政製度、財務製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刑法》第383條有關貪汙罪和397條有關玩忽職守罪的規定,數罪並罰從重判處他有期徒刑20年,沒收一切非法所得。同時死亡及受傷的師生可以一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3.學生校內遊泳溺水,學校應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教育法》第73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款:“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情】
2003年6月7日,福建省某大學學生王某在學校遊泳池遊泳時溺水身亡。該遊泳池是曆史遺留下來的,長期免費向公眾開放,麵積是標準泳池的兩倍,深、淺水區無明顯標誌,能見度低,也沒有配備安全設施和救助人員。2004年5月,王某的父母以其子在該遊泳池遇險得不到及時救助而喪生為由,向該大學所在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大學校委會支付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該大學校委會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呢?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