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31歲的小蘭來自某縣的邊遠農村,家境貧寒,2005年9月,小蘭被該縣某職業教育學校聘為計算機課老師,自進校以來,學校從未按時完整地給她發過一次工資,2007年8月,學校因生源不足而倒閉,期間共拖欠小蘭工資8795元。小蘭多次找到學校的相關負責人討要,該校均以無錢為由拒不支付,隻是給小蘭出具了一張欠條。2007年9月15日,小蘭向該職業學校所在縣勞動局投訴,在勞動局的協調下,職業教育學校的法人代表王某承諾於2007年12月31日前將所欠工資付清。但自那以後,王某便失去蹤影,手機無法接通,又無固定住所,學校也一直是“鐵將軍”把門。多次尋找無果後,小蘭將職教學校訴至法院。小蘭被拖欠的工資能要回來嗎?
【點評】
本案的核心是學校教師權益的保障問題。
根據我國教育法、勞動合同法、教師法及職業教育法的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違反教育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受理該案後,考慮到小蘭老師的生活狀況,該院立即將案件列入民事審判的快速處理通道。一方麵到相關部門調查了解職業學校的開辦和經營情況,一方麵積極了解該職業學校的財產狀況,並尋找法人代表王某的行蹤。得知該校的辦學許可證書因未參加年檢,辦學資格已在2007年予以取消,現學校隻有一些電腦設備和辦公桌椅尚未處理。辦案人員及時對學校財產進行了查封,以防該校將學校的財產變賣後一走了之。隨後將該職教學校財產予以變賣,首先支付了小蘭的工資。經過兩個小時的搬運、清點、結算,在法官們的陪同下,小蘭終於拿到了自己期盼已久的血汗錢。
54.職校學生晨跑後猝死,學校有過失須擔責
【相關法條】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8款:“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39條:“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應當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案情】
2006年9月12日晨,河北省某職業學校的在校生孟某與往常一樣,在早晨六點半左右起床後,即參加該校組織的在操場上例行晨跑。晨跑結束後,在學校集合整隊過程中,孟某忽感身體不適,並不能繼續站立。其同班同學與班主任曲老師見此情形,忙攙扶孟某前往其寢室休息。孟某回到寢室休息不久即提出要上廁所,當同學與曲老師扶其走至寢室的樓梯口時,孟某忽然暈倒在地。隨後,曲老師馬上將情況通知了校長,並於當天上午7時20分將孟某急送至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孟某終因搶救無效不久即死亡。經縣第一人民醫院初步診斷孟某為猝死。事件發生後,孟某父母與職校經自行協商未成,於2007年11月5日將該職校訴至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職校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380638元。
【案情】
今年31歲的小蘭來自某縣的邊遠農村,家境貧寒,2005年9月,小蘭被該縣某職業教育學校聘為計算機課老師,自進校以來,學校從未按時完整地給她發過一次工資,2007年8月,學校因生源不足而倒閉,期間共拖欠小蘭工資8795元。小蘭多次找到學校的相關負責人討要,該校均以無錢為由拒不支付,隻是給小蘭出具了一張欠條。2007年9月15日,小蘭向該職業學校所在縣勞動局投訴,在勞動局的協調下,職業教育學校的法人代表王某承諾於2007年12月31日前將所欠工資付清。但自那以後,王某便失去蹤影,手機無法接通,又無固定住所,學校也一直是“鐵將軍”把門。多次尋找無果後,小蘭將職教學校訴至法院。小蘭被拖欠的工資能要回來嗎?
【點評】
本案的核心是學校教師權益的保障問題。
根據我國教育法、勞動合同法、教師法及職業教育法的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違反教育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受理該案後,考慮到小蘭老師的生活狀況,該院立即將案件列入民事審判的快速處理通道。一方麵到相關部門調查了解職業學校的開辦和經營情況,一方麵積極了解該職業學校的財產狀況,並尋找法人代表王某的行蹤。得知該校的辦學許可證書因未參加年檢,辦學資格已在2007年予以取消,現學校隻有一些電腦設備和辦公桌椅尚未處理。辦案人員及時對學校財產進行了查封,以防該校將學校的財產變賣後一走了之。隨後將該職教學校財產予以變賣,首先支付了小蘭的工資。經過兩個小時的搬運、清點、結算,在法官們的陪同下,小蘭終於拿到了自己期盼已久的血汗錢。
54.職校學生晨跑後猝死,學校有過失須擔責
【相關法條】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8款:“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39條:“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應當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案情】
2006年9月12日晨,河北省某職業學校的在校生孟某與往常一樣,在早晨六點半左右起床後,即參加該校組織的在操場上例行晨跑。晨跑結束後,在學校集合整隊過程中,孟某忽感身體不適,並不能繼續站立。其同班同學與班主任曲老師見此情形,忙攙扶孟某前往其寢室休息。孟某回到寢室休息不久即提出要上廁所,當同學與曲老師扶其走至寢室的樓梯口時,孟某忽然暈倒在地。隨後,曲老師馬上將情況通知了校長,並於當天上午7時20分將孟某急送至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孟某終因搶救無效不久即死亡。經縣第一人民醫院初步診斷孟某為猝死。事件發生後,孟某父母與職校經自行協商未成,於2007年11月5日將該職校訴至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職校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380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