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新政下買方貸款落空能否解除合同?(1 / 2)



一、房產調控政策的法律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這是情勢變更原則的條文規定。情事變更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具體應用,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其構成要件包括:

(1)必須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若該客觀情況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則簽訂合同的基礎就已經是變更了的情事,也就無所謂情事變更。如果當事人對於變更有預見性,也不屬於情事變更。

(2)必須是非不可抗力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的法理基礎不同,兩者不能等同;商業風險是社會經濟運行中的正常現象,是可以預見的,相應的風險和損失應由市場主體自己承擔,商業風險不屬於情勢變更。

(3)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事變更是公平原則的體現,隻有繼續履行合同會造成明顯不公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才有可能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情事變更原則還要求當事人雙方都無過錯,即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引起,如果是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過錯而引起,則不屬於情事變更,有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情事變更原則是以合意為基石的合同法大原則的例外原則。為防止該原則被濫用,最高院不僅從程序上要求謹慎適用該原則,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對於上述解釋條文,各級人民法院務必正確理解、慎重適用。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還從具體內容上謹慎適用該原則,選擇用“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來表述情事變更,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一、房產調控政策的法律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這是情勢變更原則的條文規定。情事變更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具體應用,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其構成要件包括:

(1)必須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若該客觀情況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則簽訂合同的基礎就已經是變更了的情事,也就無所謂情事變更。如果當事人對於變更有預見性,也不屬於情事變更。

(2)必須是非不可抗力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的法理基礎不同,兩者不能等同;商業風險是社會經濟運行中的正常現象,是可以預見的,相應的風險和損失應由市場主體自己承擔,商業風險不屬於情勢變更。

(3)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事變更是公平原則的體現,隻有繼續履行合同會造成明顯不公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才有可能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情事變更原則還要求當事人雙方都無過錯,即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引起,如果是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過錯而引起,則不屬於情事變更,有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