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工傷待遇與經濟補償金可以同時要求(2 / 2)

對於是否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被告應當依法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被告一直未給原告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也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由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要求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並沒有規定要求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提出書麵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宋某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裁決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於是否應當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本案中宋某某係農民合同製工人。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農民合同製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其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按照不低於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確定。補助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第四十七條“因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等原因,造成失業人員不能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農民合同製職工不能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損失總額的二倍給予賠償。”及〔某區關於印發《某區貫徹〈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八條“農民合同製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一)農民合同製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標準,按照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不包括醫療補助金)總額的40%確定”的規定,宋某某作為農民合同製工人,其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即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條件是“連續工作滿一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並不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認為的必須具備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等相關條件的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同時本案中,因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宋某某要求提起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迫使宋某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也具備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領取失業待遇的條件。因此,宋某某應當依法獲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失業保險待遇。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國已逐漸完善對勞動者保護的相關立法。也提示用人單位,一定要在用工過程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