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1.2009年5月5日至2009年7月31日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雇傭關係?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調整範圍?
2.辦事處與勞動者簽訂的《員工合同》是否有效?勞動者的工資是1500元br月還是稅後7500元br月?年休假15天是否有效?
3.被告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雙倍賠償?
4.少繳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要求補繳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5.國投對辦事處上述訴請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審理判決
1.辦事處支付鍾明2009年9月、10月、12月少發的工資4993元及25%經濟補償金1248.25元;
2.辦事處支付鍾明2009年11月、2010年1月和2010年2月1-2日未發的工資15690元及25%經濟補償金3922.5元;
3.辦事處支付鍾明未休年休假工資4638元;
4.辦事處支付鍾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240元;
5.上述合計48731.75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付清;
6.國投對辦事處上述應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7.駁回鍾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典評析
1.雇傭關係與勞動關係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勞動關係從雇傭關係發展而來,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雇傭關係與勞動關係二者規範的對象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兩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調用工主體對工作人員的支配權、工作人員都是為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
但兩者亦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用工主體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若幹意見》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法所涉及的主體有:國內的多種類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訂立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在雇傭關係中,合同雙方的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
第二,適用法律不同。從我國現行立法現狀看,我國民法和勞動法分屬於不同部門法,雇傭關係歸民法調整,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調整。但是,在適用法律方麵,我國的民法和勞動法構成普通法與特殊法的關係。法院在審理雇主責任案件時,隻能適用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則應首先考慮適用勞動法;在勞動法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雇傭關係的規定。
第三,體現的意誌不同。勞動關係體現了國家的強製幹預性,勞動合同除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誌外,國家對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等方麵,作了強製性規範,體現了國家意誌,故勞動關係兼具國家意誌與當事人意誌的雙重屬性。而在雇傭關係中,隻要雇主與雇員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爭議焦點
1.2009年5月5日至2009年7月31日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雇傭關係?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調整範圍?
2.辦事處與勞動者簽訂的《員工合同》是否有效?勞動者的工資是1500元br月還是稅後7500元br月?年休假15天是否有效?
3.被告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雙倍賠償?
4.少繳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要求補繳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5.國投對辦事處上述訴請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審理判決
1.辦事處支付鍾明2009年9月、10月、12月少發的工資4993元及25%經濟補償金1248.25元;
2.辦事處支付鍾明2009年11月、2010年1月和2010年2月1-2日未發的工資15690元及25%經濟補償金3922.5元;
3.辦事處支付鍾明未休年休假工資4638元;
4.辦事處支付鍾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240元;
5.上述合計48731.75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付清;
6.國投對辦事處上述應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7.駁回鍾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典評析
1.雇傭關係與勞動關係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勞動關係從雇傭關係發展而來,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雇傭關係與勞動關係二者規範的對象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兩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調用工主體對工作人員的支配權、工作人員都是為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