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澳台關係(1989—2002年)(1 / 3)

繼續保持和發展港台、澳台各項民間交流交往,是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七”、“九九”後港澳涉台問題有關政策的基本精神。多年來,港澳地區一直是海峽兩岸聯係與交往的橋梁。在台灣與祖國大陸中斷往來近40年的時間裏,港澳與台灣之間在投資、貿易、交通、旅遊、文化等方麵仍然保持著直接聯係與往來。1979年以後,隨著兩岸關係進入新的發展時期,港台、澳台之間的經濟、文化等各項交流發展迅速,港澳作為兩岸經貿往來和其他各項交流交往發展的樞紐和橋梁作用更為突出。進入20世紀90年代,台灣同胞經過港澳回祖國大陸探親、訪友、旅遊或從事投資貿易活動的每年數以百萬人次計,港澳進一步成為兩岸間接貿易及台商投資祖國大陸的主要中轉地,成為兩岸經貿活動的財務運作及資金調度中心。港台、澳台貿易及經香港的兩岸轉口貿易,成為台灣貿易順差的最大來源。港台、澳台空中及海上航運,更是維係雙方經濟聯係的黃金航線,直接促進雙方的經濟繁榮。

中央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本原則和政策還包括:“九七”、“九九”後,港台、澳台現有的各種民間交流交往關係,包括經濟文化交流、人員往來等,基本不變;鼓勵、歡迎台灣居民和台灣各類資本到香港、澳門從事投資、貿易和其他工商活動。台灣居民和台灣各類資本在香港、澳門的正當權益依法受到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之間的海、空航運交通予以保持,按“地區特殊航線”管理,依雙向互惠原則進行;台灣居民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港澳地區,或在當地就學、就業、定居。其中,台灣居民在澳門入出境的現行方式基本不變。為方便台灣居民進出港澳,中央人民政府將就其所持證件等問題做出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麵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在互不隸屬、互不幹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基礎上,與台灣地區的有關民間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這些政策,有利於促進港澳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繼續保持和發展與台灣地區的各項民間交流與往來,對於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地區重要的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維護港澳台同胞的正當權益,促進港澳台共同繁榮,振興民族經濟,無疑產生重要的保障作用。

由於曆史的原因,在香港和澳門有一批台灣機構和人員。妥善處理“九七”、“九九”後台灣在香港、澳門的機構和人員,是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處理“九七”、“九九”後港澳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繼續保持和發展港台、澳台各項民間交流交往,是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七”、“九九”後港澳涉台問題有關政策的基本精神。多年來,港澳地區一直是海峽兩岸聯係與交往的橋梁。在台灣與祖國大陸中斷往來近40年的時間裏,港澳與台灣之間在投資、貿易、交通、旅遊、文化等方麵仍然保持著直接聯係與往來。1979年以後,隨著兩岸關係進入新的發展時期,港台、澳台之間的經濟、文化等各項交流發展迅速,港澳作為兩岸經貿往來和其他各項交流交往發展的樞紐和橋梁作用更為突出。進入20世紀90年代,台灣同胞經過港澳回祖國大陸探親、訪友、旅遊或從事投資貿易活動的每年數以百萬人次計,港澳進一步成為兩岸間接貿易及台商投資祖國大陸的主要中轉地,成為兩岸經貿活動的財務運作及資金調度中心。港台、澳台貿易及經香港的兩岸轉口貿易,成為台灣貿易順差的最大來源。港台、澳台空中及海上航運,更是維係雙方經濟聯係的黃金航線,直接促進雙方的經濟繁榮。

中央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本原則和政策還包括:“九七”、“九九”後,港台、澳台現有的各種民間交流交往關係,包括經濟文化交流、人員往來等,基本不變;鼓勵、歡迎台灣居民和台灣各類資本到香港、澳門從事投資、貿易和其他工商活動。台灣居民和台灣各類資本在香港、澳門的正當權益依法受到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之間的海、空航運交通予以保持,按“地區特殊航線”管理,依雙向互惠原則進行;台灣居民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港澳地區,或在當地就學、就業、定居。其中,台灣居民在澳門入出境的現行方式基本不變。為方便台灣居民進出港澳,中央人民政府將就其所持證件等問題做出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麵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在互不隸屬、互不幹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基礎上,與台灣地區的有關民間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這些政策,有利於促進港澳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繼續保持和發展與台灣地區的各項民間交流與往來,對於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地區重要的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維護港澳台同胞的正當權益,促進港澳台共同繁榮,振興民族經濟,無疑產生重要的保障作用。

由於曆史的原因,在香港和澳門有一批台灣機構和人員。妥善處理“九七”、“九九”後台灣在香港、澳門的機構和人員,是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處理“九七”、“九九”後港澳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早在1984年,鄧小平就表示,“九七”後,台灣在港機構和人員“仍然可以存在”,“但是在行動上要注意不能在香港製造混亂,不能搞‘兩個中國’。他們都是中國人,我們相信,他們會站在我們民族的立場,維護民族的大局,民族的尊嚴”。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處理“九七”、“九九”後港澳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重申:台灣現有在香港的機構及人員可以繼續留存,台灣現有在澳門的機構可以適當的名稱繼續留存,他們在行動上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得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得從事損害香港和澳門的安定繁榮以及與其注冊性質不符的活動。我們鼓勵、歡迎他們為祖國的統一和保持港澳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