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法律思維已經成為法學教育的中心議題,並被認為是法學教育的重要功能而日益受到重視。從理論層麵研究法律思維的一大重要意義就表現在法學教育領域中,通過總結以法官法律思維為代表的法律思維模式,並將其運用於法學教育中,培養法律人所應具備的思維方式,推動法律共同體法律思維的形成。法律條文並不能自動地在法律適用中得到運用,而需要經過法律思維的加工,方能獲得最恰當、準確的運用。良好的法律思維,是準確理解法律的基礎和前提。法律思維並不僅僅是對法律條文本身如何理解,更重要的在於如何通過養成法律思維,而準確地運用法律條文。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學教育不僅培養學生如何理解條文,更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在係統條理化的自覺法律思維意識形成之前,即便掌握了再多的條文,在許多情況下也很難運用法律的概念和邏輯來界定社會具體事實,運用這些事實界定方法來認識社會事實和關係,尤其是把法律的規則巧妙地運用到實踐中作出裁判。在此,我們有必要討論法律思維與法教義學的關係。所謂法教義學,德文中稱為“Dogmatik”,有學者認為,“Dogmatik”在立法和司法兩方麵均有所體現,“本質上指運用法律自身的原理,按照邏輯的要求,以原則、規則、概念等基本要素製定、編纂與發展法律以及通過適當的解釋規則運用和闡釋法律的做法。其核心在於強調權威的法律規範和學理上的主流觀點”(許德風:《法教義學與價值判斷》,載《中外法學》,2008(3)。)。法教義學不同於一般的簡單生活經驗,其功能在於提供一係列相對穩定的法律解釋和適用規範,以確保法律的基本精神得到準確的貫徹,避免不確定、不統一後果的發生。(參見許德風:《法教義學與價值判斷》,載《中外法學》,2008(3)。)長期以來,大陸法係國家,十分重視法教義學的訓練,其直接體現在法律教育中法學思維的培養。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也應長期重視法教義學的訓練。我們要警惕僵化的、教條的概念法學,但這並不是說法學教育可以拋棄概念,離開基本的法律適用與解釋規範。法律思維需要通過法教義學的培養來養成,但僅僅通過這種訓練是不夠的,還需要通過大量實務操作、案例分析等方式來逐步地養成。
二、法律思維與簡單的經驗思維
法律思維需要靠經驗不斷養成,在司法裁判活動中,法官需要準確判斷事實,妥當尋找、解釋法律規則。而這一選擇和構造過程通常是一個價值判斷或者經驗判斷的過程,尤其是運用實質性的價值判斷和經驗判斷去驗證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博登海默認為,“這並不意味著邏輯與經驗之間的相互關係是對立或相悖的。邏輯和經驗在行使司法職能過程中與其說是敵人,毋寧說是盟友”(〔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第517~518頁。)。重實用而輕體係的英美法,以注重經驗為特點,形成了自身的一套獨特的方法和體係。霍爾姆斯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實際上,一個優秀的法官大多是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而具有良好法律思維的人也常常是經過經驗錘煉的,或者至少是了解實務的。不過,我們強調經驗的重要性,主要是要強調法律人的思維需要經過實務的訓練來養成,需要通過經驗不斷豐富法律人的智慧。但是,法律思維又不能完全等同於經驗,畢竟經驗隻是實踐的累積,不是科學的方法,也並非司法規律的理論總結。完全以經驗來代替方法論,同樣會陷入狹隘的經驗主義,並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法官不能以簡單的生活經驗思維來代替法律思維,雖然法律思維是經過長期反複的司法過程的錘煉而形成的經驗思維,但在理論上,即便是熟知的功利主義哲學將認識的本源歸結於“經驗”,以與先驗倫理主義哲學的“先驗”相對,但前者所說的“經驗”,也絕非簡單的日常生活經驗。簡單的經驗思維,就是憑借日常生活中的常識和常理等進行的思維。從中國的傳統來看,法官采用平民化、大眾化的思維模式,力求判決能夠體現民眾的意願,這一傳統一直延續到現代中國。(參見孫笑俠:《中國傳統法官的實質性思維》,載《浙江大學學報》,2005(4)。)據此,很多人認為簡單的經驗思維也是法律思維的重要內容,法官在判案過程中應符合一般人的思維方式和一般生活經驗,過分強調法律思維可能會拉開與民眾的距離。筆者認為,此種看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嚴格地說,兩者之間的確具有一定的內在聯係。法律思維本身也是經驗的總結,而且,法律思維的正確與否也可能需要借助經驗來判斷。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邏輯代表了法律知識、法律訓練和法律技巧,經驗體現了實踐積累、社會知識和社會閱曆。邏輯可以在象牙塔內形成,而經驗則需要社會和實踐的磨煉。(參見孔祥俊:《司法理念與裁判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第35頁。)另外,生活經驗也可以用來作為理解、認識法律現象的方式和途徑,尤其是在事實的認定方麵,生活經驗可以起到幫助法官正確認定事實的作用。例如,法律上關於因果關係的判斷、過錯的判斷、損害的判斷,這些往往也需要借助於生活經驗。在民法上有所謂經驗法則。例如,認定因果關係是否存在,就需要考慮一般生活經驗,特定的行為是否會導致特定的後果。如果一個判決和日常生活經驗完全背離,它就很難為社會公眾所認可。另外,經驗也可以起到邏輯不具有的作用。案件的分析和處理主要借助於邏輯,但是,邏輯的分析也並非總是妥當的,隻有借助於經驗,才能進一步驗證邏輯分析的結論是否符合社會的需要。如果某個案件的裁判結論與社會常理相背離,則往往難以認定為正確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