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合同的概念和種類(2 / 3)

1.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沒有為對待履行之前,有權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或是法律有特別規定時,雙務合同的履行以同時履行為原則。雙務合同適用同時履行抗辯規則,但單務合同卻不適用。原因就在於雙務合同成立之後,當事人各方基於合同權利義務的牽連性,一方負擔義務以對方負擔義務為前提。隻有雙方均同時履行自己的義務,方能確保對方當事人權利的實現,最終達到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因此,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沒有為對待履行或沒有提出履行以前,有權拒絕對方當事人要求自己先為履行的請求。而在單務合同中,因為隻有一方負擔義務,不存在雙務合同中權利義務牽連性的特點,因此當單務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要求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時,除非有合理的理由,被主張義務履行的一方無權拒絕。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風險負擔的不同

所謂風險負擔,就是指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非因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所產生的後果承受,例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所產生的後果承受。雙務合同發生風險負擔的,合同義務應被免除,相應的權利隨之消失。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的,接受履行的一方應將所得返還。單務合同發生風險負擔的,不存在雙務合同中對價風險問題。

3.債務不履行的後果不同

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守約方若已履行合同,可以請求違約方強製履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條件具備時還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並溯及既往時,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返還受領的給付。單務合同中主要是一方承擔義務,如果該義務方已經履行了部分義務,同時又違反了合同義務的,則無權要求對方對待履行或是返還財產。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對價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通過合同的履行,從對方獲得相應對價的合同。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都是有償合同。有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要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對方償付相應的代價。實踐交易中大多數合同都是有償的,主要是因為民事主體積極參與、發動民事交易,其目的就在於盡可能地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如果頻頻參與、發動民事交易的當事人總是在履行自身負擔的義務,而不能從中獲得自己謀求的權益,久而久之便會喪失參與或是發動民事交易的積極性。因此,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表現方式。

無償合同是指隻有一方當事人作出給付,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需要付出任何對價的合同。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贈與合同就是典型的無償合同。使用借貸合同也屬於無償合同,而消費借貸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等,具體根據合同是否約定了利息、報酬的支付,則可能是有償合同,也可能是無償合同。無償合同由於一方當事人利益的獲得不需要向對方支付任何的對價,是有償交易中的例外現象。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麵:

1.責任的輕重不同

在無償合同中,義務人所負的注意義務程度較低。而在有償合同中,義務人所負的注意義務程度則較高。例如保管合同,在無償保管的情況下,保管人隻要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便不需要對毀損滅失的保管物承擔賠償責任;在有償保管的情況下,保管人的一般過錯導致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就得承擔賠償責任。

2.主體資格要求不同

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代理不得訂立重大的有償合同。對於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製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缺失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也可以訂立,不因民事行為能力的不適格影響無償合同的效力。

3.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保全時,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因債務人的行為屬無償行為抑或為有償行為會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並不要求第三人主觀上具有詐害意思;在有償行為場合,則要求第三人主觀上具有詐害意思。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以法律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個特定的名稱為標準,可將合同區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分則規定的15類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對於有名合同,法律往往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設置了一些規範,但是這些規定大多數為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改變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有名合同中,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的情況下,遵循約定優先於法定的規則。法律對有名合同的規定,不是對合同自由的強加幹涉,僅僅是為了規範合同關係,為當事人的訂約提供指導。

無名合同又稱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亦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由於社會的發展,交易形態的紛繁複雜,法律自身的滯後性,促使無名合同的大量存在。例如,旅遊合同、餐飲服務合同等。無名合同在現代社會經濟活動中與有名合同一樣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與其相關的主要難題就在於在法律上尚未有規定的情況下,如何適用法律。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對於有名合同而言,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或是其他有關該合同的立法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