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且按意思表示的內容賦予法律效果,因此是民事法律行為,其與事實行為有很大的不同。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不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產生、變更、終止的法律行為,本質上屬於合法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
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的訂立,形成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通常是在保持原有合同效力的前提下進行的。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使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通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以達到當事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例如(2002年司考真題),某縣政府為鼓勵縣屬酒廠多創稅利,縣長與酒廠廠長簽訂合同約定:酒廠如果完成年度稅收100萬元的指標,第二年廠長和全廠職工都可以加兩級工資。該合同就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因為縣政府與酒廠法律地位不平等,兩者之間的約定不產生民法上的後果,不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屬於行政法律關係。
二、合同的種類
合同的種類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對合同所作的分類。通過合同的分類研究,便於認清各類合同的特征,合同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各類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等,從而有利於當事人順利地訂立和履行合同,有助於更好地運用合同及合同法。一般而言,合同可以作如下分類。
(一)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合同可以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也就是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另一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並不都負擔義務和享有權利,往往是一方承擔義務,另一方由此享有權利,該權利的享有不以義務的負擔為前提。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的典型代表。
在法律上區分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並且是相互依賴的。即雙務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牽連性,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是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的義務,當事人權利的享有以負擔義務為前提。雙務合同中基於相互交換的對價關係使兩個給付義務之間彼此牽連,這是單務合同所不具備的。正因如此,使得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區分具有如下法律意義:
2.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且按意思表示的內容賦予法律效果,因此是民事法律行為,其與事實行為有很大的不同。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不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產生、變更、終止的法律行為,本質上屬於合法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
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的訂立,形成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通常是在保持原有合同效力的前提下進行的。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使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通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以達到當事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例如(2002年司考真題),某縣政府為鼓勵縣屬酒廠多創稅利,縣長與酒廠廠長簽訂合同約定:酒廠如果完成年度稅收100萬元的指標,第二年廠長和全廠職工都可以加兩級工資。該合同就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因為縣政府與酒廠法律地位不平等,兩者之間的約定不產生民法上的後果,不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屬於行政法律關係。
二、合同的種類
合同的種類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對合同所作的分類。通過合同的分類研究,便於認清各類合同的特征,合同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各類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等,從而有利於當事人順利地訂立和履行合同,有助於更好地運用合同及合同法。一般而言,合同可以作如下分類。
(一)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合同可以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也就是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另一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並不都負擔義務和享有權利,往往是一方承擔義務,另一方由此享有權利,該權利的享有不以義務的負擔為前提。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的典型代表。
在法律上區分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並且是相互依賴的。即雙務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牽連性,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是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的義務,當事人權利的享有以負擔義務為前提。雙務合同中基於相互交換的對價關係使兩個給付義務之間彼此牽連,這是單務合同所不具備的。正因如此,使得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區分具有如下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