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導讀案例(1 / 1)

2007年,孫某之父孫某某與丁某口頭協商:丁某將其位於朱集鄉朱集街政通路北側的兩間房子和一間過道以156000元的價格賣給孫某之父孫某某。同年11月29日,雙方在證明人苟某的見證下簽訂書麵協議,丁某根據協議約定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過戶到孫某之父的名下,孫某之父亦支付了相應價款。2010年元月至2月份,孫某之父拆掉上述房屋建造新房時遭到丁某父兄的阻擋。2011年2月底,孫某之父不幸去世。孫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父孫某某與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係成立,並將爭議房屋確認給自己。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之父孫某某與丁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且雙方依據協議約定,履行了過戶和支付價款的義務,故該房屋買賣關係成立並生效。孫某之父已去世,孫某要求將房屋確認給自己,有可能損害孫某某其他繼承人的利益,故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孫某之父孫某某與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係成立;

二、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問題提出

1.合同成立需要哪些條件?

2.要約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3.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何區別?

4.要約的法律效力如何?

5.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有何區別?

6.承諾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7.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8.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