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是指合同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相互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不受外部的非法幹預。合同自由原則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狀態,這是使當事人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約束的前提。在不自由的狀態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也沒有理由要求當事人受到約束。因自願而進行交易的民事主體,會主動通過交換實現社會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合同自由的保障,主要應著重於保障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誌狀態以及減少立法上和行政上對合同當事人的不必要幹預。
《合同法》明確確認當事人享有以下方麵的自由:
第一,締約的自由。即當事人有訂立合同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締約自由是合同自由最基本的含義,是當事人確定合同內容自由的前提。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自由,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否則合同無效或可以變更、撤銷。此處的非法幹涉即指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的非法幹涉,也指擁有公權力的國家機關的非法幹涉。
第二,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對象有不同的資信狀況和交易方式,因此也導致不同的市場交易結果。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實際上就是認可了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參與市場活動,自由地進行競爭。
第三,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合同具體內容的自由。這是合同自由的核心內容。一方麵,合同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確定與他人訂立何種類型的合同,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幹涉;另一方麵,合同當事人還可以自由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合同類型,對此,隻要沒有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與社會公德,法律同樣予以認可和保護。合同當事人有權協商決定合同具體條款,可自由決定訂立哪些條款和不訂立哪些條款。但是法律有強製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當事人既可以以書麵形式,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無論當事人采取何種形式訂立合同,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都受法律保護。
第五,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當事人有權通過協商,在合同成立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就合同的內容予以修改和補充。當事人也可以事先或是在合同關係有效存續期間協商特定情況下對合同的解除。
第六,選擇承擔違約方式的自由。在違約責任方麵,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尊重合同當事人對違約補救方式的選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此外,合同法還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在自由選擇解決合同的爭議方式方麵的自由。當出現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既可以調解協商解決,也可以選擇仲裁或者訴訟。
合同自由,是指合同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相互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不受外部的非法幹預。合同自由原則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狀態,這是使當事人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約束的前提。在不自由的狀態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也沒有理由要求當事人受到約束。因自願而進行交易的民事主體,會主動通過交換實現社會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合同自由的保障,主要應著重於保障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誌狀態以及減少立法上和行政上對合同當事人的不必要幹預。
《合同法》明確確認當事人享有以下方麵的自由:
第一,締約的自由。即當事人有訂立合同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締約自由是合同自由最基本的含義,是當事人確定合同內容自由的前提。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自由,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否則合同無效或可以變更、撤銷。此處的非法幹涉即指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的非法幹涉,也指擁有公權力的國家機關的非法幹涉。
第二,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對象有不同的資信狀況和交易方式,因此也導致不同的市場交易結果。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實際上就是認可了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參與市場活動,自由地進行競爭。
第三,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合同具體內容的自由。這是合同自由的核心內容。一方麵,合同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確定與他人訂立何種類型的合同,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幹涉;另一方麵,合同當事人還可以自由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合同類型,對此,隻要沒有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與社會公德,法律同樣予以認可和保護。合同當事人有權協商決定合同具體條款,可自由決定訂立哪些條款和不訂立哪些條款。但是法律有強製性規定的除外。
第四,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當事人既可以以書麵形式,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無論當事人采取何種形式訂立合同,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都受法律保護。
第五,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當事人有權通過協商,在合同成立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就合同的內容予以修改和補充。當事人也可以事先或是在合同關係有效存續期間協商特定情況下對合同的解除。
第六,選擇承擔違約方式的自由。在違約責任方麵,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尊重合同當事人對違約補救方式的選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此外,合同法還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在自由選擇解決合同的爭議方式方麵的自由。當出現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既可以調解協商解決,也可以選擇仲裁或者訴訟。
當然,合同法所確立的合同自由是一種相對的自由,而非絕對的自由。當事人的自由應該是依法享有的,此自由隻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同時,為了保障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國家有必要對市場經濟實行宏觀調控和正當幹預,為此,設置了一些限製合同自由的幹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