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關係不適用合同法:
第一,政府依照自身職權和法律規定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不適用合同法。政府對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於行政管理關係,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例如,稅收、財政撥款、征購等,這些應該適用行政法的規定。政府機關在從事相關的行政管理活動中也會采用協議、合同等形式,例如綜合治理協議、計劃生育協議等,但是這些協議的訂立不是在平等主體之間產生,也不需要當事人的自願,而更多的帶有行政管理的強製性,因此不屬於民事合同,不適用合同法。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政府機關是以平等主體的特性與其他民事主體發生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其間訂立的協議或是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的規定的,例如購買辦公用品、新建辦公大樓等。
第二,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內部的管理關係,不適用合同法。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內部的管理關係,例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員工的獎懲協議等,適用公司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規定。
第三,婚姻、監護、收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身份關係在現代民商事領域中從來不被作為交易的對象,當然不能適用合同法。需要說明的是,僅僅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如果涉及的是財產關係的協議仍然是適用的,例如離婚協議,其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適用合同法,身份關係的解除、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特點
合同法調整的是財產流轉關係,反映交易內容,適用各類符合要求的民事合同,這就使合同法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法其他部門法有著不同的特點,具體內容如下。
(一)合同法是反映動態財產關係的財產法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主導,呈開放之勢,為了確保各類民事主體在市場中能平等、自願地從事交易活動,作為規範該類交易活動的主要依據——合同法,一方麵要創設公平交易的條件,消除市場的分割、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另一方麵要顧及交易的國內外銜接。這就要求合同法在設置有關的交易規則和製度時,既要賦予當事人契約自由的權利,又要對其加以適度的、必要的幹預;既要製定一套全國通用的、統一的規則,又要使這套規則能夠與國際交易活動的規則接軌。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在起草過程中就借鑒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等調整國際貿易的合同公約。
(二)合同法是任意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交易活動應能讓交易主體充分表達其意願,政府應該盡可能地減少對市場的幹預,尊重民事主體所作出的決定。為了能使民事主體擁有足夠的交易活動空間,合同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規範的設置來引導、規範民事主體的交易活動,設立極少的強製性規範。合同法雖然有很多原則、規則、各類有名合同的權利義務設置,但是很多規定不具有強製性,僅僅是為當事人提供一種規範,並不強行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隻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社會的公共利益或是社會公德,法律便承認該約定的有效性。並且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創設新的合同形式、內容等。“法無明文禁止皆權利”在合同法中仍然得到肯定與重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關係不適用合同法:
第一,政府依照自身職權和法律規定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不適用合同法。政府對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於行政管理關係,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例如,稅收、財政撥款、征購等,這些應該適用行政法的規定。政府機關在從事相關的行政管理活動中也會采用協議、合同等形式,例如綜合治理協議、計劃生育協議等,但是這些協議的訂立不是在平等主體之間產生,也不需要當事人的自願,而更多的帶有行政管理的強製性,因此不屬於民事合同,不適用合同法。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政府機關是以平等主體的特性與其他民事主體發生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其間訂立的協議或是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的規定的,例如購買辦公用品、新建辦公大樓等。
第二,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內部的管理關係,不適用合同法。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內部的管理關係,例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員工的獎懲協議等,適用公司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規定。
第三,婚姻、監護、收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身份關係在現代民商事領域中從來不被作為交易的對象,當然不能適用合同法。需要說明的是,僅僅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如果涉及的是財產關係的協議仍然是適用的,例如離婚協議,其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適用合同法,身份關係的解除、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