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法的特點
合同法調整的是財產流轉關係,反映交易內容,適用各類符合要求的民事合同,這就使合同法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法其他部門法有著不同的特點,具體內容如下。
(一)合同法是反映動態財產關係的財產法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主導,呈開放之勢,為了確保各類民事主體在市場中能平等、自願地從事交易活動,作為規範該類交易活動的主要依據——合同法,一方麵要創設公平交易的條件,消除市場的分割、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另一方麵要顧及交易的國內外銜接。這就要求合同法在設置有關的交易規則和製度時,既要賦予當事人契約自由的權利,又要對其加以適度的、必要的幹預;既要製定一套全國通用的、統一的規則,又要使這套規則能夠與國際交易活動的規則接軌。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在起草過程中就借鑒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等調整國際貿易的合同公約。
(二)合同法是任意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交易活動應能讓交易主體充分表達其意願,政府應該盡可能地減少對市場的幹預,尊重民事主體所作出的決定。為了能使民事主體擁有足夠的交易活動空間,合同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規範的設置來引導、規範民事主體的交易活動,設立極少的強製性規範。合同法雖然有很多原則、規則、各類有名合同的權利義務設置,但是很多規定不具有強製性,僅僅是為當事人提供一種規範,並不強行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隻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社會的公共利益或是社會公德,法律便承認該約定的有效性。並且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創設新的合同形式、內容等。“法無明文禁止皆權利”在合同法中仍然得到肯定與重視。
(三)合同法充分呈現意思自治與鼓勵交易的理念
合同法是反映交易關係的法律,自然需要保證從事交易活動的民事主體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為秉承該理念,合同法很多的規則都規定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保障民事主體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其他民事主體和行政機關幹預。規定非基於正當事由,不得限製合同當事人自由。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理念的集中反映。當然,一方麵,合同法不會無視現時代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會對一些特殊情形進行特別的鉗製,例如,對格式合同的規製、承運人的強製締約義務等。另一方麵,合同法應保障市場交易,促進社會經濟的增長,因此在注重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還應指導交易和鼓勵交易。隻有鼓勵當事人從事更多的合法交易活動,才能促使市場交易的活躍,市場活動的頻繁,才能促使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此,合同法對合同的訂立、合同效力的判斷等方麵都設置了較以往交易活動更為寬鬆的要求與條件,例如,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與可撤銷、新設了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則等。
(四)合同法的價值取向貫徹兼顧原則
合同法的價值取向實行的是經濟效益與社會公正、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的相互兼顧。借助合同這一交易媒介,不同的當事人通過交易實現不同的價值追求或是共同價值的追求。也隻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而當各種資源的使用達到最高價值時,也就達到了最有效使用的目的。通過交易提高效率,增加社會財富。合同法的經濟效益與社會公正、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相互兼顧的價值取向可以從眾多的製度規則中反映出來,例如訂立合同形式、格式合同的規製等就是從交易便捷與經濟效益出發的;締約過失責任製度的規定、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則、違約責任製度等關注的則是社會公正與交易安全。這些規則製度交相呼應、全麵照應,既有利於提高效率,又有利於維護社會公益;既體現了現代化市場經濟對交易便捷的要求,又體現了對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