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應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即受其約束的意旨。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受要約人表明,要約一經受要約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就要受到約束。要約一經到達受要約人,在法律或者要約規定的期限內,要約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其要約。一旦受要約人對要約加以承諾,要約人與受要約人之間的合同訂立過程即宣告結束,隨即是合同的成立,發出要約的人自然要受已經成立的合同的約束。
二、要約與要約邀請
(一)邀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因其僅僅是對他人的邀請,不具有任何法律的約束力,所以行為人在法律上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例如詢價、廣告等。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麵: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而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表達某種意願的事實行為,其目的不是締結合同,而是邀請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中含有當事人願意承受要約拘束的意圖,要約人將自己置於一旦對方承諾,合同即成立的無可選擇的地位;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願意承受拘束的意圖,邀請人希望自己處於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3.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未來訂立或可能訂立合同的合同主要內容;而要約邀請不必具備此等必要條款,其無須任何與合同成立的有關條款。
4.邀約大多數針對的是特定的相對人,因此要約往往采用的是對話方式、信函方式等;要約邀請往往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要約邀請往往采用的是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二)法律規定的要約邀請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價目表的寄送是將印有商品價格的文件寄送給某些人的行為。價目表上一般隻記載商品的名稱和價格,其目的是希望收到價目表的人接受價格並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並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寄送價目表,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推銷商品的一種方式。價目表的寄送行為並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約束的意思表示。因此,這隻是一種要約邀請。當然,如果寄送的價目表中明確表明了行為人願意受承諾的約束,或者從價目表中可以確定該行為具有接受承諾後果之約束的意圖,則應當認定其為要約。
2.拍賣公告。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競買人的買賣方式。拍賣一般分為拍賣公告、叫價、拍定三個階段。拍賣公告作為整個拍賣活動的首發階段,其目的不是馬上開始特定物品或是財產權利的最大化轉讓,而僅僅是盡可能多地、盡可能廣地邀請不特定的相對人參加競買,從而確保眾多叫價下的最高價拍定。此後競買人的報價為要約,拍賣人的拍定為承諾。因此拍賣公告屬於要約邀請。
5.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應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即受其約束的意旨。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受要約人表明,要約一經受要約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就要受到約束。要約一經到達受要約人,在法律或者要約規定的期限內,要約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其要約。一旦受要約人對要約加以承諾,要約人與受要約人之間的合同訂立過程即宣告結束,隨即是合同的成立,發出要約的人自然要受已經成立的合同的約束。
二、要約與要約邀請
(一)邀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因其僅僅是對他人的邀請,不具有任何法律的約束力,所以行為人在法律上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例如詢價、廣告等。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麵: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而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表達某種意願的事實行為,其目的不是締結合同,而是邀請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中含有當事人願意承受要約拘束的意圖,要約人將自己置於一旦對方承諾,合同即成立的無可選擇的地位;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願意承受拘束的意圖,邀請人希望自己處於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3.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未來訂立或可能訂立合同的合同主要內容;而要約邀請不必具備此等必要條款,其無須任何與合同成立的有關條款。
4.邀約大多數針對的是特定的相對人,因此要約往往采用的是對話方式、信函方式等;要約邀請往往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要約邀請往往采用的是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二)法律規定的要約邀請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價目表的寄送是將印有商品價格的文件寄送給某些人的行為。價目表上一般隻記載商品的名稱和價格,其目的是希望收到價目表的人接受價格並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並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寄送價目表,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推銷商品的一種方式。價目表的寄送行為並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約束的意思表示。因此,這隻是一種要約邀請。當然,如果寄送的價目表中明確表明了行為人願意受承諾的約束,或者從價目表中可以確定該行為具有接受承諾後果之約束的意圖,則應當認定其為要約。
2.拍賣公告。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競買人的買賣方式。拍賣一般分為拍賣公告、叫價、拍定三個階段。拍賣公告作為整個拍賣活動的首發階段,其目的不是馬上開始特定物品或是財產權利的最大化轉讓,而僅僅是盡可能多地、盡可能廣地邀請不特定的相對人參加競買,從而確保眾多叫價下的最高價拍定。此後競買人的報價為要約,拍賣人的拍定為承諾。因此拍賣公告屬於要約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