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要約(2 / 3)

3.招標公告。招標是指當事人一方向數個相對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布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記載該意思表示的文件就是招標公告。招標公告的目的,就是邀請更多的投標人按照招標內容的要求投標,從而使招標人能從更多的投標人中尋找條件最佳者與自己訂立合同。在招標中,標底是不公開的,招標公告不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其結果也隻是導致他人按照招標要求投標。因此,招標公告是一種要約邀請。通過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的,投標人向招標人發出的投標為要約,招標人的定標為承諾。

4.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在申請股票發行文件中占據關鍵地位。招股說明書是指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人經批準公開發行股票後,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證券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的全麵、真實、準確地披露發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資者參考的法律文件。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招股說明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麵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認股人的權利、義務等。招股說明書通過這些記載向社會公眾提供發行股票的各個方麵的信息,從而吸引投資者的注意,讓投資者向發行人發出購買股票的要約。招股說明書的目的是引誘不特定相對人認購股份,因此屬於要約邀請的一種。

5.商業廣告。商業廣告,根據《廣告法》第2條的規定,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商業廣告的目的,旨在是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因為是介紹,所以不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不會提出出售該商品或是接受該服務的主要條款。商業廣告的發布者僅僅是希望他人向其發出購買商品或要求提供服務的要約。而且商業廣告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廣告的發布者希望盡可能多的人知道自己推銷的商品或是可以提供的服務。因此,商業廣告為要約邀請。但是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例如,(2007年司考真題)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汽車,每輛價格15萬元,廣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於該則廣告發布後第5天自帶彙票去甲公司買車,但此時車已經全部售完,無貨可供。此種情況下,甲公司構成違約。原因是此題中的商業廣告說明了汽車的型號、價格、數量等,具備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且還規定了廣告的有效期。此時的商業廣告已不再是要約邀請,而是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但是甲公司卻無法履行合同,甲公司構成違約。

還需要說明的是,懸賞廣告不是商業廣告。《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據此可知,懸賞廣告被法律規定為要約。

三、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主要由如下幾個方麵構成。

(一)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生效的時間是指要約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即要約從什麼時候開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有表示主義、發信主義、到達主義、了解主義。表示主義是指要約人隻要作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就開始生效。發信主義是指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後,隻要要約處於要約人控製範圍之外,要約即生效。了解主義是指要約被受要約人了解後要約才發生效力。了解主義一般隻適用於口頭要約。到達主義是指要約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係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係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係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據該條規定,我國立法對要約的生效時間采取的是到達主義,即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才能生效。“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能夠控製的地方,例如,受要約人的信箱、收發室等。此外,到達受要約人並不是絕對的要求必須到達受要約人本人,還可以是受要約人的代理人、受要約人指定的人等。

(二)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要約或者對要約加以限製、變更和擴張。禁止要約人違反法律和要約的規定隨意撤銷要約或者是對要約的內容擅加變更,這是為了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要約是要約人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作出單方意思表示的人並不受到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但考慮到受要約人會基於該要約作出回應,並拒絕同時存在的其他締約機會的可能,有必要確認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預先聲明不受要約的拘束,這種意思表示僅僅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當然,法律允許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撤回要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要約人還可以撤銷要約。

(三)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效力時,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約生效之後,隻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擇的,要約人確定受要約人後,受要約人才有資格對要約人作出承諾,受要約人也由此取得了作出承諾的權利。是否承諾取決於受要約人本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但是受要約人不負有承諾的義務。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受要約人不作出承諾的視為接受要約,該規定對受要約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承諾雖然是一種權利,卻與受要約人的身份緊密相連,非受要約人不享有該項權利。換句話說,受要約人所享有的承諾權利可以放棄,卻不能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