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承諾的內容對於要約的內容沒有作出實質性變更的,也並不意味著必然生效。《合同法》第31條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三)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作出
承諾期限是指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時間限製。根據《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作出的情形具體有:
1.要約確定了期限的。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例如,要約中規定請在9月22日前予以答複,那麼受要約人的承諾就應在9月22日前到達要約人。
2.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也就是要約人通過口頭表達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的,例如麵對麵的交談、電話等,受要約人若要承諾的,一般應當在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當時就作出承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如果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例如信函、電子郵件、數據電文等形式,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通常包括三個必要的時間段: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必要時間;受要約人考慮是否接受要約所需的必要時間;承諾發出並到達要約人所需的必要時間。在決定該期限時,應考慮要約與承諾的通訊方式以及該合同對於受要約人的生活或商業意義等。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四)承諾的方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該條是有關承諾表示的方式規定。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麵形式明確告訴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內容。通知的方式是承諾的表示方式中采用最多的方式,其優點在於受要約人是否同意要約的內容較為明確,不太容易發生爭議。
除了通知這種形式外,承諾的表示還可以通過行為作出,該行為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規定能判斷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的行為。所謂交易習慣,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7條的規定,是指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情況下,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並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或者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但是對於交易習慣,應該由提出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以行為方式作出的承諾,該行為應該是積極的行為,而不是消極的行為。例如,甲向乙發出要約,表示願意以8萬元的價格購買乙的腕表,乙接到要約後立即將自己的腕表送到了甲的住所。乙送自己的腕表到甲家的住所的行為完全可以認定是乙的承諾。
值得注意的是,承諾的內容對於要約的內容沒有作出實質性變更的,也並不意味著必然生效。《合同法》第31條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三)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作出
承諾期限是指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時間限製。根據《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作出的情形具體有:
1.要約確定了期限的。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例如,要約中規定請在9月22日前予以答複,那麼受要約人的承諾就應在9月22日前到達要約人。
2.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也就是要約人通過口頭表達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的,例如麵對麵的交談、電話等,受要約人若要承諾的,一般應當在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當時就作出承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如果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例如信函、電子郵件、數據電文等形式,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通常包括三個必要的時間段: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必要時間;受要約人考慮是否接受要約所需的必要時間;承諾發出並到達要約人所需的必要時間。在決定該期限時,應考慮要約與承諾的通訊方式以及該合同對於受要約人的生活或商業意義等。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四)承諾的方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該條是有關承諾表示的方式規定。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麵形式明確告訴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內容。通知的方式是承諾的表示方式中采用最多的方式,其優點在於受要約人是否同意要約的內容較為明確,不太容易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