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合同的形式(2 / 2)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麵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這一規定,合同的書麵形式主要是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三種形式。

合同書是指記載合同內容的文書。合同書必須記載有合同條款,特別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且是以文字的方式予以表達。在合同書上應該由合同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授權人的簽名、蓋章或是摁手印。合同書可以參照示範合同文本製定,也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相互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製定。

信件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傳統的紙張為介質,就合同的內容進行往來協商的記載合同內容的信函。它經常在遠途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時使用,是一種經常被采用的訂立合同的書麵形式。它與通過電腦及其網絡手段傳遞的信件不同,後者稱為電子郵件。

數據電文是電報、電傳和傳真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統稱。電報、電傳和傳真是傳統的書麵形式,已經被長期地廣泛使用。但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是借助於先進的微電子技術,通過電磁手段來表達信息的,與傳統手段有很大的不同。電子郵件(Eleic Mail,簡稱Email;標誌:@;也被大家昵稱為“伊妹兒”)又稱電子信箱、電子郵政,是一種用電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換的通信方式。電子郵件的傳遞是通過存在於多台計算機之間的互聯網係統來完成的。它的介質是電磁訊號,其內容可以是各種電子文本格式的文本文件、數據文件以及傳真、語音和圖像文件等。

電子數據交換(Eleic Data Interge,EDI),又稱“電子資料通聯”,是一種在公司、企業間傳輸訂單、發票等商業文件進行貿易的電子化手段。它利用一種國際公認的標準格式,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將與某一項貿易活動相聯係的廠商、運輸、保險、銀行和海關等部門的業務流程的全過程相連接,將各有關部門或者公司、企業之間的有關數據進行交換與處理,從而進行貿易的全部過程。

四、其他形式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麵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將推定作為一種形式。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是通過語言、文字,而是通過行為向對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例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已經屆滿,雙方並未通過口頭或者書麵形式延長租賃期限,但承租人繼續交付租金,出租人依然接受租金,從雙方交付和接受租金的積極行為中就可以推斷出雙方有延長租賃期限的意思。

推定形式是以行為,並且是積極作為的行為為依據的。積極的作為盡管不是以口頭或者書麵形式表達當事人的意思,但它仍是一種積極的意思表示方式,主張權利或者接受義務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可以直接根據積極的作為行為來認定意思。這種推定是法律推定,來源於法律的認可。

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又稱默示形式,一般不能作為合同形式。這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做出任何的表示僅僅是沉默。鑒於此種狀況,為防止當事人一方自行強加義務給對方,損及對方當事人的權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不是合同的形式。例如,《合同法》第171條規定的,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也就是說,隻有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消極的不作為能夠產生某種法律效果的情況下,默示才構成意思表示的形式,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