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合同生效概述(1 / 2)

4.國家幹預力度不同。合同是否成立關涉的是合同當事人的合意問題,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除非當事人主動尋求法律救濟,就當事人之間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國家不會主動幹預。但是合同生效涉及的是法律的品評問題,關涉到國家強製力的問題,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例如內容違法了法律的強製性規定,哪怕當事人沒有主動要求法律救濟,國家也會主動幹預,宣告該合同的無效。

(三)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

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在於:有助於將長期以來合同成立混同合同生效的現象得到徹底的糾正。長期以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由於未正確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從而將大量的合同不成立的問題,作為無效合同加以處理,從而混淆了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與合同不生效的法律後果。錯誤地將一些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當作無效合同對待,取消了原本不應該取消的交易,同時也剝奪了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欠缺生效要件時的補救權利。正確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助於根據不同的情形而賦予不同的法律後果以及采取不同的補救措施,防止當事人的交易因此受到錯誤的阻礙,達到鼓勵交易的目的。

二、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45條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第46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據此,合同生效的時間具體情形有:

第一,合同成立的同時,合同也就生效了。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兩者是同步的。絕大多數的合同,成立的同時也就生效了。例如,甲、乙於6月20日簽訂一份火龍果買賣合同。該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是6月20日,成立即生效。

第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依法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並以此為合同生效條件的,當事人僅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的,隻是合同成立,須等到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完成,該合同才會生效。例如,趙某將其一項專利轉讓給外商,兩人在9月10日簽訂了合同,9月11日報國家專利局審核,國家專利局於10月20日批準並登記。此時,兩人之間的專利權轉讓合同於9月10日成立,10月20日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4.國家幹預力度不同。合同是否成立關涉的是合同當事人的合意問題,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除非當事人主動尋求法律救濟,就當事人之間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國家不會主動幹預。但是合同生效涉及的是法律的品評問題,關涉到國家強製力的問題,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例如內容違法了法律的強製性規定,哪怕當事人沒有主動要求法律救濟,國家也會主動幹預,宣告該合同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