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危某與黃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將危某位於蒿坪鎮恒紫路改線路口的一塊承包地有償轉讓給黃某用作開發建房,轉讓費158000元,合同簽訂後已一次性付清。黃某後到有關部門辦理建房審批手續時,因公路建設需要,不能批準建房。黃某找到危某協商處理,危某不同意退還土地轉讓費用,為此雙方產生糾紛。最後黃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兩人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無效;要求危某返還轉讓費158000元;訴訟費由危某負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本案原、被告簽訂的協議中明確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用途為開發建房,原、被告訂立的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且該規定屬於強製性規定,所以雙方訂立的合同應屬無效,被告對因該合同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應當返還原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不能獲得批準建房不是被告所造成的理由,因雙方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法規強製性規定的行為,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第58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黃某與被告危某訂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
二、被告危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返還原告黃某現金158000元。
案件受理費1730元,由原告黃某、被告危某各負擔865元。
問題提出
1.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何區別?
2.無效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3.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4.合同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後有何法律後果?
5.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情形,如何進行效力補正?
6.附條件合同中對所附的條件有何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