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無效合同的種類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無效合同有如下種類。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所謂欺詐,法律上是指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以使對方當事人陷於錯誤,並基於該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為目的的行為。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考慮:
第一,在客觀上是否有欺詐行為的存在。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的故意表示與外部的行為。例如,明明是人工鑽石,卻故意標示成天然鑽石。欺詐行為大多數表現為虛假陳述或是隱瞞真實情況,其中隱瞞真實情況要求行為人有義務向對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
第二,欺詐人有欺詐故意。欺詐的一方明知自己的行為會讓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卻追逐這樣的結果發生,欺詐方具有主觀惡意。欺詐方的主觀故意不以是否為自己謀利或者為第三方謀利為準,隻要其意識到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害的,便可認定為具有欺詐故意。
第三,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於錯誤。對方當事人因欺詐方的欺詐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錯誤的認識。例如,誤信人工鑽石為天然鑽石,誤信假藥為真藥等。這種錯誤的認識應該與合同內容緊密相關,關涉到合同是否訂立。如果對欺詐方的欺詐沒有構成錯誤認識的,不能認定為是欺詐。例如,作為老煙民的張某見一商販正在賣50元一條的紅塔山香煙,欣然買了一條。此時張某無權主張欺詐。這是因為張某並沒有因為欺詐陷入錯誤的表示,而僅僅是因為貪圖便宜所致。
第四,受欺詐人因該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基於欺詐形成的錯誤認識簽訂了合同,並使自己的利益遭受到損失。例如,誤信人工鑽石為天然鑽石而予以購買;誤信對方的假藥宣傳而將假藥當成真藥予以購買等。欺詐行為與受害人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脅迫是指一方以將來要發生的或是直接施加損害為要挾,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為。用以威脅的損害既可以是將來發生的,例如私生活的不軌行為等;也可以是直接實施的,例如暴打、折磨等。被威脅的對象既包括合同當事人本人,也包括合同當事人的親屬和朋友。構成脅迫,一般包括以下幾個要素:
第一,存在脅迫行為。脅迫者實施了讓對方產生恐懼的行為便是脅迫行為。由於脅迫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因此是否構成脅迫行為不以一般人的感知為準,隻要在當時的環境中能讓特定當事人感到恐懼、害怕的,便可以確定為屬於脅迫行為。
第二,脅迫人有脅迫的故意。脅迫者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懼與害怕仍然為之的就構成脅迫故意。例如,告知對方若不簽訂合同便會殺害對方年幼的孩子等。脅迫人在進行行為的時候是明知而為之的,並且目的明顯就是想讓對方簽訂合同。
二、無效合同的種類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無效合同有如下種類。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所謂欺詐,法律上是指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以使對方當事人陷於錯誤,並基於該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為目的的行為。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考慮:
第一,在客觀上是否有欺詐行為的存在。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的故意表示與外部的行為。例如,明明是人工鑽石,卻故意標示成天然鑽石。欺詐行為大多數表現為虛假陳述或是隱瞞真實情況,其中隱瞞真實情況要求行為人有義務向對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
第二,欺詐人有欺詐故意。欺詐的一方明知自己的行為會讓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卻追逐這樣的結果發生,欺詐方具有主觀惡意。欺詐方的主觀故意不以是否為自己謀利或者為第三方謀利為準,隻要其意識到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害的,便可認定為具有欺詐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