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合同生效要件(1 / 2)

我國《合同法》並未將法人超越經營範圍而訂立的合同規定為無效合同,顯然是考慮到了不分緣由簡單宣告無效的弊端所在,但是法不作出規定,會使司法實踐中法官用法時出現諸多問題。為此《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製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由此可知,當有強製性規定時必須要遵守,違反者無效。當不具備強製性規定時,取決於合同當事人自身的意願,既可以是有效的,也可以是無效的。

其他組織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上,與法人並無實質性的差別。隻不過在責任能力,其他組織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時,應由設立該組織的法人或者合夥人、投資人等負責。至於那些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其他組織,如車間、企業的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而隻能以法人的名義訂約,不具有獨立的締約資格。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內在意思表達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需要有讓其意思表示的內容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內在意思要素,還需要有將其內心效果意思表達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也即內心效果意思與外在表示行為相一致。法律隻承認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賦予其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

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通過表示行為表達於外部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有時也會出現行為人表達於外部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的效果意思不相符的情況,這就產生了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根據意思表示不真實產生的原因,可將其分為意思表示的不一致和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前者是指由於表意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所造成的內心效果意思與外部表示意思之間的不一致。這種不一致沒有受到外力因素的影響,而是產生於表意人自己的行為。例如,當事人內心的意思是將某物出租,但是表達於外部時卻說成出借,從而導致其內心意思與表示行為產生不一致。後者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與內心效果意思雖然一致,但這種一致並不是表意人自願作出的,而是他人不正當幹涉的結果。因此,表意人的效果意思不是表意人真實的效果意思。例如,脅迫情況下,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行為與其內心的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整個意思表示的效果根本違背了表意人的意願,因為其是被迫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基於自身的完全自願。

我國《合同法》並未將法人超越經營範圍而訂立的合同規定為無效合同,顯然是考慮到了不分緣由簡單宣告無效的弊端所在,但是法不作出規定,會使司法實踐中法官用法時出現諸多問題。為此《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製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由此可知,當有強製性規定時必須要遵守,違反者無效。當不具備強製性規定時,取決於合同當事人自身的意願,既可以是有效的,也可以是無效的。

其他組織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上,與法人並無實質性的差別。隻不過在責任能力,其他組織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時,應由設立該組織的法人或者合夥人、投資人等負責。至於那些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其他組織,如車間、企業的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而隻能以法人的名義訂約,不具有獨立的締約資格。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內在意思表達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需要有讓其意思表示的內容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內在意思要素,還需要有將其內心效果意思表達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也即內心效果意思與外在表示行為相一致。法律隻承認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賦予其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