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通過表示行為表達於外部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有時也會出現行為人表達於外部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的效果意思不相符的情況,這就產生了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根據意思表示不真實產生的原因,可將其分為意思表示的不一致和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前者是指由於表意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所造成的內心效果意思與外部表示意思之間的不一致。這種不一致沒有受到外力因素的影響,而是產生於表意人自己的行為。例如,當事人內心的意思是將某物出租,但是表達於外部時卻說成出借,從而導致其內心意思與表示行為產生不一致。後者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與內心效果意思雖然一致,但這種一致並不是表意人自願作出的,而是他人不正當幹涉的結果。因此,表意人的效果意思不是表意人真實的效果意思。例如,脅迫情況下,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行為與其內心的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整個意思表示的效果根本違背了表意人的意願,因為其是被迫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基於自身的完全自願。
意思表示真實才能夠得到法律的肯定與保護,法律隻保護自願的、真實的意思。如果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則應當認定此種意思表示無效。如果僅僅是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現行法律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那麼原則上應將此種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對待,這樣更有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作為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的產物,不僅要反映當事人的意誌,還要受到強製性法規的合法性審查。隻有訂立合同目的和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的強製性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才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
不違反法律是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違反具有效力性強製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此種狀況下當事人隻能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通過任何方式加以變更甚至協商排除,否則行為會被宣告無效。例如,甲、乙之間簽訂一份買賣假煙的合同,因法律禁止銷售假煙,甲、乙之間的合同自然便是無效的,並且還會產生行政責任甚或刑事責任。導讀案例中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的原因就是因為該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製性規定。
合同除了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外,還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指出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具有高度概括性與抽象性,在這一點上與“誠實信用”極為相像。這主要是為了盡可能地避免因立法者認識能力的局限性和成文法律的滯後性所產生的法律漏洞,防止立法後的新情況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調整。通過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要求的設定,即能保證當事人合同自由,維護交易的正常進行,又能夠實現對合同自由的必要限製與幹預,防止私人自由的任意擴大,保障社會利益和人民的共同福利。隻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不得任意擴大。
以上所述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同隻有具備了以上要件,才會產生正常的法律效力。在此之外,關於合同的形式是否為有效要件,存在著爭論。本書認為,基於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合同欠缺法律要求的形式時,隻要能夠及時補正,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麵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麵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說明,合同法在合同形式問題上采取了一種較為寬鬆的態度。當事人違反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時,不會必然導致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