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情勢變更原則(1 / 2)

(三)情勢變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如果訂約時當事人預見將來要發生情勢變更,而當事人仍以現在的客觀情況為基礎訂約的,表明當事人願意承擔風險,應使當事人自負後果,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如果當事人應當預見將要發生情勢變更而未預見,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過錯,也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應當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機和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變化並非完全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是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在演變過程中,市場主體應當對於市場風險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把握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嚴格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無法預見’的主張,對於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屬等市場屬性活潑、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標的物,以及股票、期貨等風險投資型金融產品標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四)情勢變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因於雙方當事人

情勢變更事實的出現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表明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對情勢變更的發生無法預見,無法防止,也無法克服。例如,政府發布限購令,使限購令發布之後不符合政策的購買房無法辦理產權的過戶登記,這樣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此種情況下,當事人不能向政府請求救濟,此時應該允許當事人申請情勢變更對合同關係加以解除。如果由於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情勢變更,當事人應自負其責。

(五)因情勢變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

情勢發生變更之後,常常會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如果繼續要求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將會對當事人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才需要對合同采用一定的措施加以處理。顯示公平的出現必須是情勢變更所導致的,而不是其他原因。如果情勢變更導致的利益不是嚴重失衡,而是輕微的失衡,則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隻有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履行過於艱難或必須付出高昂的代價時,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三、情勢變更原則的效力

情勢變更原則的效力表現為,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變更或解除合同。至於合同能否變更或解除,取決於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應遵循側重於保護守約方的原則。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並非簡單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承受不利後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係。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重新協商,改訂合同;重新協商不成的,爭取調解解決。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而影響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決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作出判決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號)的要求,嚴格履行適用情勢變更的相關審核程序。”

(三)情勢變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如果訂約時當事人預見將來要發生情勢變更,而當事人仍以現在的客觀情況為基礎訂約的,表明當事人願意承擔風險,應使當事人自負後果,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如果當事人應當預見將要發生情勢變更而未預見,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過錯,也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應當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機和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變化並非完全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是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在演變過程中,市場主體應當對於市場風險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把握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嚴格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無法預見’的主張,對於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屬等市場屬性活潑、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標的物,以及股票、期貨等風險投資型金融產品標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四)情勢變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因於雙方當事人

情勢變更事實的出現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表明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對情勢變更的發生無法預見,無法防止,也無法克服。例如,政府發布限購令,使限購令發布之後不符合政策的購買房無法辦理產權的過戶登記,這樣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此種情況下,當事人不能向政府請求救濟,此時應該允許當事人申請情勢變更對合同關係加以解除。如果由於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情勢變更,當事人應自負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