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合同的解除(1 / 3)

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雖然都是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但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方式,其區別在於:

第一,約定解除屬於事先約定的解除,在發生解除需要之前就已經在合同中約定好了解除權行使的條件;而協議解除屬於事後解除,是在發生解除需要時經過當事人的協商來加以確定的。

第二,約定解除,不一定真正導致合同關係的消滅,隻有在解除權行使條件成就的時候,合同才會因解除權的行使而終止;協議解除應是當事人協商決定的合同解除,必定導致合同關係的終止。

第三,約定解除往往是約定在違約情況下的解除;而協議解除並不一定以違約為前提,即便合同當事人都嚴格遵守合同規定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協商來解除合同。

第四,約定解除屬於單方解除,行使解除權的往往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協議解除需要合同當事人的協商一致,因此屬於雙方解除,是雙方共同行使解除權的結果。

(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直接規定的解除權產生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在實踐中,存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於主客觀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此時設置法定解除製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合同債權人的利益,讓債權人借助法定解除權來擺脫自己負擔的合同義務,結束合同關係。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麵。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會對合同履行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可能會導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可能導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可能導致合同暫時不能履行,可能導致合同永久不能履行,等等。若欲以不可抗力主張合同解除,須得證明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的是合同目的的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想要發生的或是想要得到的結果,是一種經濟利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想要的結果無法取得,合同自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例如,洪水暴發,作為買賣標的物的房屋被衝塌,合同目的實現不了,房屋買賣合同便沒有存在的必要。由於不可抗力並不是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所造成的,因此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行使解除權。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該種情形在《合同法》理論上稱為預期違約。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稱為明示預期違約;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稱為默示預期違約。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還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一般不產生違約問題。但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合同目的將不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才能主張救濟,將會給其造成損害,不利於對當事人的利益保護。所以,在預期違約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雖然都是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但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方式,其區別在於:

第一,約定解除屬於事先約定的解除,在發生解除需要之前就已經在合同中約定好了解除權行使的條件;而協議解除屬於事後解除,是在發生解除需要時經過當事人的協商來加以確定的。

第二,約定解除,不一定真正導致合同關係的消滅,隻有在解除權行使條件成就的時候,合同才會因解除權的行使而終止;協議解除應是當事人協商決定的合同解除,必定導致合同關係的終止。

第三,約定解除往往是約定在違約情況下的解除;而協議解除並不一定以違約為前提,即便合同當事人都嚴格遵守合同規定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協商來解除合同。

第四,約定解除屬於單方解除,行使解除權的往往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協議解除需要合同當事人的協商一致,因此屬於雙方解除,是雙方共同行使解除權的結果。

(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直接規定的解除權產生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在實踐中,存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於主客觀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此時設置法定解除製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合同債權人的利益,讓債權人借助法定解除權來擺脫自己負擔的合同義務,結束合同關係。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