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是指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債權人受領該給付而使合同關係消滅。
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要件:①須有債權債務的存在,而標的如何,在所不問。②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例如以馬代牛、以金錢代替勞務。在代物清償中,有時原定給付和他種給付在價值上並不相同,應允許當事人在達成代物清償合意時,對原定給付和代替給付價值差額的處理予以約定。如無約定的,則視原定給付和他種給付在價值上無區別。③須當事人之間就代物清償達成合意。這裏所謂的當事人,是指清償人(包括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和清償受領人(包括其他有受領權的人)。④須清償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如果受領權人未受領債務人的給付,自然不能發生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成立時,便發生合同關係消滅的效力。
(三)清償期、清償地、清償費用
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於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內為之;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的補缺性規定為之;清償費用,依照法律規定或是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據此仍不能確定的,清償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三、清償抵充
(一)清償抵充的概念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幾宗債務。
在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宗債務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附條件的,也有未附條件的;有設定擔保的,也有未設定擔保的;等等。如果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消滅所有的債務,那麼究竟使哪宗債務消滅,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有不同的利害後果。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設置了清償抵充規則。
(二)清償抵充的構成要件
清償抵充的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是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如果對債權人僅僅負有一宗債務,即使債務人的給付不能為全部清償,也屬於部分清償,不發生清償抵充問題。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不問是自始存在於當事人之間,還是嗣後由他人處承擔而來;也無須考慮該數宗債務是否均已屆清償期。
2.數宗債務種類相同。各宗債務種類不同的,可依所為給付的種類確定其清償的是何宗債務,不能發生清償抵充問題。例如,同一債權人向債務人先後訂購100本筆記本和50個計算器,債務人交付100本筆記本,便不發生抵充問題。如果就某項債務的給付,清償人提出的給付超出規定的數額,當事人同意以多餘部分代替其他項債務清償的,屬於代物清償。隻有債務人負擔的數宗債務種類相同的情況下,才能發生清償抵充,例如,甲先後向乙借款1萬元、3萬元、5萬元和10萬元。之後,甲向乙還款8萬元。此時便會發生清償抵充。
2.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是指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債權人受領該給付而使合同關係消滅。
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要件:①須有債權債務的存在,而標的如何,在所不問。②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例如以馬代牛、以金錢代替勞務。在代物清償中,有時原定給付和他種給付在價值上並不相同,應允許當事人在達成代物清償合意時,對原定給付和代替給付價值差額的處理予以約定。如無約定的,則視原定給付和他種給付在價值上無區別。③須當事人之間就代物清償達成合意。這裏所謂的當事人,是指清償人(包括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和清償受領人(包括其他有受領權的人)。④須清償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如果受領權人未受領債務人的給付,自然不能發生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成立時,便發生合同關係消滅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