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合同終止概述(1 / 1)

一、合同終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合同終止的概念

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於客觀上不複存在。

合同關係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產生、變更的,同時也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終止的。我國《合同法》第91條,將合同終止的原因歸納為: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相互抵銷;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終止的原因

綜合起來,合同終止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因合同目的實現而消滅。合同目的的實現就是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滿足。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某種利益,而利益的取得必須通過債權的實現才能完成。債權一旦實現,意味著債務人全麵地、適當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由此義務履行完畢,權利得以實現,合同關係消滅,權利義務終止。例如,清償、提存等都是使合同目的實現的原因。

第二,因當事人的意思而終止。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可以因為當事人的意思而終止。當事人的意思,既可以是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例如債務的免除、抵銷等;也可以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例如合同的協議解除等。

第三,因法律的規定而終止。合同雖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協議一致的產物,但是並不排斥法律的適當幹預。當法律直接規定了合同終止的原因時,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也會歸於消滅。例如,合同的法定解除、當事人的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法人終止等,都屬於此種情形。

二、合同終止的效力

合同終止的效力表現為:

第一,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債權,債務人也不再負擔債務。

第二,合同之債消滅後,依附於主權利義務關係的從權利和從義務,如擔保權、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一並消滅。

第三,負債字據的返還。負債字據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終止後,債權人自應將負債字據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如因字據滅失而不能返還的,則應向債務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

第四,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條便是有關後合同義務的規定。後合同義務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發生在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之後,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的事宜。

第五,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該效力是源於《合同法》第98條的規定。結算和清理條款往往是與合同終止密切相關,是為了合同終止而約定的,因此不能因合同終止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