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原告衛某與被告韓某於2006年2月23日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書》;
二、自本判決下達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韓某將位於解放區解放中路貿易大廈1樓44號的房產清空並歸還原告衛某;
三、自2010年9月1日起,被告韓某應按照3個卷閘門,每個卷閘門30400元br年的標準向原告支付費用至實際歸還房屋之日止;
四、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韓某支付原告衛某違約金5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3700元,由被告韓某承擔,先由原告墊付待執行時由被告一並支付。
問題提出
1.合同終止的原因與效力為何?
2.清償抵衝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3.合同解除有哪些種類?
4.抵銷成立的條件和效力為何?
5.提存的成立條件和效力為何?
一、解除原告衛某與被告韓某於2006年2月23日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書》;
二、自本判決下達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韓某將位於解放區解放中路貿易大廈1樓44號的房產清空並歸還原告衛某;
三、自2010年9月1日起,被告韓某應按照3個卷閘門,每個卷閘門30400元br年的標準向原告支付費用至實際歸還房屋之日止;
四、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韓某支付原告衛某違約金5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3700元,由被告韓某承擔,先由原告墊付待執行時由被告一並支付。
問題提出
1.合同終止的原因與效力為何?
2.清償抵衝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3.合同解除有哪些種類?
4.抵銷成立的條件和效力為何?
5.提存的成立條件和效力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