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1 / 1)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並與分立不同於企業破產,為了避免相對人和合並、分立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保護交易安全,根據主體的承繼性原則,企業合並或分立之前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並或分立後的企業承擔。企業合並或分立後,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屬於法定移轉,因而不需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依合並或分立後企業的通知或者公告發生效力。通知的方式既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分立,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這種承擔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約定承擔,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債權債務由哪個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既可以約定由分立後的某一個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也可以約定由分立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按份承擔。另一種情況是法定承擔,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約定或是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由分立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權利和義務承擔連帶關係。

三、合同權利和義務概括移轉的效力

合同權利和義務概括移轉是債權債務的一並移轉,因而根據《合同法》第89條的規定,其效力適用關於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義務移轉的一般規定。但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並非是債權讓與和合同義務移轉的簡單相加。在債權讓與或合同義務移轉的場合,由於第三人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或債務的承擔人並非原合同的當事人,因而與原債權人或原債務人的利益不可分離的權利,並不隨之移轉於受讓人或承擔人。但在債權債務概括移轉的場合,由於承受人完全取代了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內容也就原封不動地移轉於新當事人,所以,和債權讓與、合同義務移轉不同,依附於原當事人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如解除權、撤銷權等,都將移轉於承受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並與分立不同於企業破產,為了避免相對人和合並、分立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保護交易安全,根據主體的承繼性原則,企業合並或分立之前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並或分立後的企業承擔。企業合並或分立後,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屬於法定移轉,因而不需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依合並或分立後企業的通知或者公告發生效力。通知的方式既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分立,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這種承擔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約定承擔,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債權債務由哪個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既可以約定由分立後的某一個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也可以約定由分立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按份承擔。另一種情況是法定承擔,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約定或是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由分立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權利和義務承擔連帶關係。

三、合同權利和義務概括移轉的效力

合同權利和義務概括移轉是債權債務的一並移轉,因而根據《合同法》第89條的規定,其效力適用關於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義務移轉的一般規定。但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並非是債權讓與和合同義務移轉的簡單相加。在債權讓與或合同義務移轉的場合,由於第三人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或債務的承擔人並非原合同的當事人,因而與原債權人或原債務人的利益不可分離的權利,並不隨之移轉於受讓人或承擔人。但在債權債務概括移轉的場合,由於承受人完全取代了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內容也就原封不動地移轉於新當事人,所以,和債權讓與、合同義務移轉不同,依附於原當事人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如解除權、撤銷權等,都將移轉於承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