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清償(2 / 2)

(三)清償期、清償地、清償費用

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於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內為之;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的補缺性規定為之;清償費用,依照法律規定或是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據此仍不能確定的,清償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三、清償抵充

(一)清償抵充的概念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幾宗債務。

在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宗債務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附條件的,也有未附條件的;有設定擔保的,也有未設定擔保的;等等。如果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消滅所有的債務,那麼究竟使哪宗債務消滅,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有不同的利害後果。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設置了清償抵充規則。

(二)清償抵充的構成要件

清償抵充的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是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如果對債權人僅僅負有一宗債務,即使債務人的給付不能為全部清償,也屬於部分清償,不發生清償抵充問題。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不問是自始存在於當事人之間,還是嗣後由他人處承擔而來;也無須考慮該數宗債務是否均已屆清償期。

2.數宗債務種類相同。各宗債務種類不同的,可依所為給付的種類確定其清償的是何宗債務,不能發生清償抵充問題。例如,同一債權人向債務人先後訂購100本筆記本和50個計算器,債務人交付100本筆記本,便不發生抵充問題。如果就某項債務的給付,清償人提出的給付超出規定的數額,當事人同意以多餘部分代替其他項債務清償的,屬於代物清償。隻有債務人負擔的數宗債務種類相同的情況下,才能發生清償抵充,例如,甲先後向乙借款1萬元、3萬元、5萬元和10萬元。之後,甲向乙還款8萬元。此時便會發生清償抵充。

3.必須是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雖然有數項同種類給付的債務,但是清償人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務,之前的例子,總共欠款19萬元,債務人給付8萬元,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有清償抵充的必要。

(三)清償抵充的確定方法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所負擔的數宗同種類的債務中,履行期限、數量、價款等都有可能不同。為此,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考慮到債務人自身的履行能力可能無法滿足全部的債權和利息以及相關的履行費用,為此,《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第21條確定的是法定抵充方法,也就是由法律規定清償人的清償應抵充的債務。

此外,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允許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進行約定,此乃約定抵充的方法。當事人之間就債務人的履行用來抵充何宗債務有約定時,應從其約定。此種約定應在給付之時或給付之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