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抵銷(1 / 2)

3.必須雙方的債務均屆清償期。抵銷實際上就是相互清償,如果雙方債務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銷的話,無異於強求對方提前履行。而根據合同履行規則,在合同履行期限未滿之前,債務人不負有履行義務。要求當事人提前履行還可能會損失債務人的期限利益。但是,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一方主動提出抵銷的,可視為債務人對期限利益的拋棄,因而即使債務人未屆清償期,也可與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抵銷。

此外,當兩項債務中有一項債務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根據合同履行規則,未規定履行期限的視為隨時,既然是隨時,自然可以抵銷。兩項債務均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因為隨時,所以可以抵銷。

4.必須雙方的債務均屬可抵銷的債務。抵銷是合同消滅的原因,隻有允許抵銷的債務,才能適用抵銷。一般而言,以下債務不能抵銷:

第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債務。某些合同債務由其性質決定,非清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因此,此類債務必須相互清償,不得抵銷。例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等。

第二,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主要包括有禁止強製執行的債務,例如被執行人及其所負擔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不得強製執行;有故意實施侵權行為引起的債務,例如傷殘補助金、精神撫慰金等。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如果允許債務人抵銷,就意味著其可任意侵害債權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三,當事人約定不能抵銷的債務。遵循合同自由原則,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當事人約定債務不能抵銷,按其約定。

(二)法定抵銷權的行使方法和效力

《合同法》第9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可見,抵銷應當采用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規定,既可以是書麵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法定抵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因而隻要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無須對方同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撤回抵銷。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雙方的債權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一旦抵銷,雙方債務額相同時,其互負債務均歸消滅。一方的債務額大於對方的債務額時,前者僅消滅一部分債務額,後者則全部消滅,債務人在餘額部分仍然負有履行義務。

2.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至抵銷之時。抵銷的意思表示具有溯及力,即溯及得為抵銷時,發生消滅合同的效力。雙方的債務在抵銷權發生之時消滅。雙方債務清償期限不一致的,以主動抵銷的一方發生抵銷權的時間為抵銷時間。抵銷權的溯及力包括:①自可為抵銷之時起,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債務。②自可為抵銷之時起,不再發生遲延履行責任。③自可為抵銷之時起,債務人發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免除。

3.必須雙方的債務均屆清償期。抵銷實際上就是相互清償,如果雙方債務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銷的話,無異於強求對方提前履行。而根據合同履行規則,在合同履行期限未滿之前,債務人不負有履行義務。要求當事人提前履行還可能會損失債務人的期限利益。但是,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一方主動提出抵銷的,可視為債務人對期限利益的拋棄,因而即使債務人未屆清償期,也可與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