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債務免除和混同(1 / 1)

二、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與原因

《合同法》第105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此條為混同的規定。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事實。

混同為債權和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事實,屬於法律事件。所以,混同的成立僅以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事實為要件,無須任何人的意思表示。混同成立的原因有二:一是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也就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概括承受他方的權利義務。例如,企業法人的合並,法人合並以後,合並前的債權債務便由合並後的法人承受。合並前的法人至少有兩個,合並以後的法人隻有一個,合並之後,債權人債務人均為一人,合同關係消滅。二是特定承受。即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或債務人受讓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

(二)混同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在於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關係以及由合同關係所產生的從債權和從債務。但《合同法》第106條強調“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般而言,涉及第三人利益,是指作為債權債務的標的上設有他人的權利。例如,債權上設定有抵押權,即債權作為他人抵押權的標的,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債權債務發生混同,為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債權也不因此而消滅。

二、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與原因

《合同法》第105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此條為混同的規定。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事實。

混同為債權和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事實,屬於法律事件。所以,混同的成立僅以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事實為要件,無須任何人的意思表示。混同成立的原因有二:一是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也就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概括承受他方的權利義務。例如,企業法人的合並,法人合並以後,合並前的債權債務便由合並後的法人承受。合並前的法人至少有兩個,合並以後的法人隻有一個,合並之後,債權人債務人均為一人,合同關係消滅。二是特定承受。即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或債務人受讓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

(二)混同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在於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關係以及由合同關係所產生的從債權和從債務。但《合同法》第106條強調“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般而言,涉及第三人利益,是指作為債權債務的標的上設有他人的權利。例如,債權上設定有抵押權,即債權作為他人抵押權的標的,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債權債務發生混同,為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債權也不因此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