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
違約責任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填補或彌補受害人因違約方的行為所受的損失。在一方違約從而使他方遭受損失的情況下,通過使違約方支付賠償金、違約金或其他方式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以賠償。其中,損害賠償是違約責任最主要的形式。違約責任的補償性表現在一方賠償應相當於對方所受的損失;在多種責任形式並存時,應與違約行為所致的後果大致相當。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其間權利義務分配是均衡的,一方若是違反了合同規定,原本的平衡關係就會遭受破壞,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失衡,此時法律有必要通過違約責任的方式要求違約方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予以填補,從而將失衡的利益關係恢複到原先的平衡狀態。
當然,違約責任還具有強製性。法律責任的本質決定了法律責任具有強製性,違約責任作為法律責任也不例外,其強製性表現為違約時,法律強使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承擔其他責任形式,如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不以違約方意誌為轉移。
(四)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
財產責任是指具有經濟內容的責任,或者說對其內容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責任。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其原因在於合同關係為財產關係。合同債務主要是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務,有些行為債務或是勞務債務最終也可以轉化為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務。合同關係、債務的財產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財產性。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違約責任的形式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製履行等,這些責任形式均屬於財產責任範疇。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理論界通說認為,違約行為一般不引起非財產上損害。但是在某些合同關係中,違約不僅會造成當事人財產上的損失,同時也可能會引發精神上的損害,例如旅遊合同,該類合同含有精神愉悅的要求與目的,旅行社的違約可能會導致精神利益的受損。
(五)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事先作出約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不僅如此,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來限製或是免除其將來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允許當事人就違約責任事先予以約定,既確立了違約責任的計算方法或標準,又有利於當事人對未來可能承擔的風險進行預計與有效控製,同時又有利於合同糾紛的及時解決。當然,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進行約定,並不意味著違約責任強製性的減弱,當當事人的約定有失公正合理時,法律會對該約定進行幹預,使其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