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違約責任的形式(1 / 3)

3.實際履行不違反合同性質以及法律規定

一般來說,在金錢債務中,當事人一方不支付價款或是報酬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以給付貨幣形式履行的金錢債務,因為金錢是一般等價物,無其他替代履行方法,守約方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金錢債務的,違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在非金錢債務中,債務的履行涉及金錢以外的物、行為、智力成果、勞務等,不是所有的債務均適合實際履行,例如基於人身信賴關係所產生的合同、提供個人服務的合同等便不能實際履行的,否則將會對對方的人身自由構成侵害。因而,非金錢債務中,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性質不能實際履行的,即便非違約方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違約方也有權拒絕非違約方的實際履行請求。當事人不能請求實際履行的情況包括:

第一,法律上不能繼續履行。根據法律的規定,違約方不需要實際履行,但是得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例如,在債務人破產時,如果強製其履行與某個債權人所訂立的合同,實際上就是賦予了該債權人以某種優先權,使其優先於違約方當事人的其他債權人而受償,這顯然是不符合破產法規定的。

第二,依據合同性質不能實際履行。一些具有人身信賴關係的合同,往往是因信任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等而產生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例如委托合同、合夥合同等。如果強製此類合同的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則與合同本身的性質相違背。

4.實際履行必須是客觀可行

《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製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據此,非金錢債務,如果事實上不能實際履行,或者債務的標的不適合實際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的,則不能強製實際履行。

所謂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是指違約方的違約使合同喪失了履行的可能性,例如合同的特定標的毀損滅失,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已經喪失了可能。如果債務人采取一定的行為或做出一定的努力仍然可以履行合同則可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要求履行合同必須在經濟上合理,履行在經濟上不合理者不得強製履行。經濟上的合理與否,一般是指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和浪費。如果采取損害賠償等方式可以充分彌補債權人的損失,尤其是債權人能夠在得到一筆金錢後從市場上獲得與合同標的物同種類的商品,而采取實際履行方式所需費用又過高的,則沒有必要采取實際履行的方式。

3.實際履行不違反合同性質以及法律規定

一般來說,在金錢債務中,當事人一方不支付價款或是報酬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以給付貨幣形式履行的金錢債務,因為金錢是一般等價物,無其他替代履行方法,守約方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金錢債務的,違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在非金錢債務中,債務的履行涉及金錢以外的物、行為、智力成果、勞務等,不是所有的債務均適合實際履行,例如基於人身信賴關係所產生的合同、提供個人服務的合同等便不能實際履行的,否則將會對對方的人身自由構成侵害。因而,非金錢債務中,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性質不能實際履行的,即便非違約方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違約方也有權拒絕非違約方的實際履行請求。當事人不能請求實際履行的情況包括:

第一,法律上不能繼續履行。根據法律的規定,違約方不需要實際履行,但是得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例如,在債務人破產時,如果強製其履行與某個債權人所訂立的合同,實際上就是賦予了該債權人以某種優先權,使其優先於違約方當事人的其他債權人而受償,這顯然是不符合破產法規定的。

第二,依據合同性質不能實際履行。一些具有人身信賴關係的合同,往往是因信任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等而產生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例如委托合同、合夥合同等。如果強製此類合同的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則與合同本身的性質相違背。

4.實際履行必須是客觀可行

《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製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據此,非金錢債務,如果事實上不能實際履行,或者債務的標的不適合實際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的,則不能強製實際履行。

所謂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是指違約方的違約使合同喪失了履行的可能性,例如合同的特定標的毀損滅失,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已經喪失了可能。如果債務人采取一定的行為或做出一定的努力仍然可以履行合同則可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要求履行合同必須在經濟上合理,履行在經濟上不合理者不得強製履行。經濟上的合理與否,一般是指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和浪費。如果采取損害賠償等方式可以充分彌補債權人的損失,尤其是債權人能夠在得到一筆金錢後從市場上獲得與合同標的物同種類的商品,而采取實際履行方式所需費用又過高的,則沒有必要采取實際履行的方式。

二、損害賠償

(一)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征

1.損害賠償的概念

損害賠償,又稱為賠償損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而給他方造成損失時,為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而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違約責任方式。

2.損害賠償的特征

一般而言,違約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因債務人的違約,使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失,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係。違約損害賠償基於有效合同而發生,如果合同關係不存在,或者合同關係自始無效,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更適合用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