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違約責任的形式(2 / 3)

第二,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的主要目的在於彌補或者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因此具有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這一特性是符合等價交換的交易原則的,因為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財產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損害與補償之間具有等價性。懲罰性損害賠償要求加害人支付給受害人超過其財產損害範圍的一種金錢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不僅得到了彌補,而且還會因此而多得財產。此種損害賠償過多適用,即打破了等價交換的交易原則,又會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不確定的風險。所以,我國《合同法》對懲罰性損害賠償予以嚴格的規定,如無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得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

第三,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當事人在訂約時可以在合同中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當事人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事先約定免責條款,以限製或者免除未來可能要承擔的包括損害賠償責任在內的違約責任。這都使得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四,損害賠償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為原則。損害賠償責任的這一特征就是完全賠償原則。《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損害賠償的種類

損害賠償根據賠償產生的依據,可將損害賠償分為法定損害賠償與約定損害賠償。

《合同法》第114條中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此便是約定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約定損害賠償,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在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金錢或是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約定損害賠償,對合同當事人而言,便於明確合同未來承擔責任的範圍,能夠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鼓勵交易。並且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大大減輕合同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有利於法院對損害賠償額度的確定。例如,甲乙之間簽訂一份承攬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任何一方違約,均應支付給另一方5萬元的賠償金。合同履行過程中,乙違約,甲隻要證明乙的違約行為即可,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損失數額,就可以要求乙支付約定損害賠償金5萬元。當然,如果當事人僅僅約定的是損害的計算方法,非違約方還得證明實際損害的存在。

法定損害賠償的規定體現在《合同法》第113條,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法定損害賠償分為補償性損害賠償與懲罰性損害賠償。補償性損害賠償以填補非違約方損失為要旨,由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兩部分構成。懲罰性損害賠償超出了非違約方受損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因此,懲罰性損害賠償為雙倍賠償。

(三)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因其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便采用的是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包括實際損失的賠償和可得利益的賠償。實際損失是指現有財產的滅失、損壞和費用的支出,是一種現實的財產損失。例如,甲乙之間訂立1000噸大白菜買賣合同,約定如有違約,應支付1000元違約金。乙又與丙訂立了1000噸的大白菜買賣合同。因丙違約,導致乙與甲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乙因此向甲支付違約金1000元。此1000元屬於實際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一般來說,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未來性。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而非現實利益,在違約行為發生時並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是必須通過合同實際履行才能實現的。

第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而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當事人所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第三,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合同如果如期履行,可得利益就會被當事人所得到,此便是可得利益的一定現實性。可得利益的損失雖然不是實際的財產損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合同當事人能夠實際得到財產利益。

可得利益損失與實際損失不同,實際損失是現實的利益損失,包括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費用支出,如買方拒不付款使賣方蒙受貨物損失,賣方不交付貨物使買方蒙受貨物損失。可得利益是非現實利益損失,是未來期待利益的損失。並且實際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相比較,更為確定。對實際損失法律規定一般應予賠償;對可得利益的損失,因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確定性,對其賠償立法上通常有一定的限製。例如,甲乙之間訂立1000斤大白菜買賣合同,每斤1.2元,約定乙應該在11月20日向甲交付大白菜,如有違約,應支付1000元違約金。後乙又與丙以每斤1元的價格訂立了1000斤的大白菜買賣合同,約定丙應該在11月5日向乙交付大白菜。乙和丙訂立合同時,乙向丙告知過其與甲之間的合同。後丙告知乙無法交付大白菜。由於丙不能交付,乙不能履行與甲之間的大白菜買賣合同,向甲支付違約金1000元。則對乙來說,1000元屬於實際損失,兩份合同的差價(1.2-1)×1000=200(元),屬於可得利益,200元的可得利益丙在訂立合同時是可以預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