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賠償損失的限製
1.損害的可預見性規則
所謂損害的可預見性規則,是指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不得超過其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的規則。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隻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可預見性規則旨在防止合同當事人漫天要價,正確確定交易風險和責任。隻有在已發生的損失是違約方能夠合理預見時,才表明該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存有因果關係,並且違約方比一般人更能了解非違約方的情況,也會在違約時盡可能地減少可能再遭受的損失。此外,采用可預見性規則有利於訂約當事人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作出預測,便於計算合同費用和利潤,並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如果未來的風險過大,則當事人就難以從事交易活動。所以,可預見性規則將違約當事人的責任限製在可預見的範圍之內,這對於促進交易活動的發展,保障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2.過失相抵規則
過失相抵規則,是指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免除違約方賠償責任的規則。我國《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據此,非違約方有減損義務,也就是在一方當事人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另一方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無權就擴大部分的損害要求賠償。合同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對自己的利益有維護照顧的義務,債權人未盡此義務,會使權利遭受損失或者喪失,但不會發生損害賠償的問題。損失的發生雖然是由於債務人的違約行為所致,但是債權人對自己的權利或者事務應照顧維護,因懈怠而導致的損失,不能歸責於債務人,而應由債權人自擔。因而就擴大的損失,債權人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當然,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支付違約金
(一)違約金的概念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預先協商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即合同當事人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一方如果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特征
《合同法》第114條便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可見,違約金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違約金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權利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允許當事人自有約定違約金對充分發揮合同當事人的自主性,鼓勵當事人廣泛從事交易活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條件各不相同,合同在今後的履行中風險具有不可知性,為了能夠有效地控製風險,確保債權人對自身利益的保護,法律允許並尊重合同當事人自由約定違約代價。一般而言,違約金以合同有效存在為必要條件,當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也不能發生效力。合同消滅,約定的違約金責任也消滅。
第二,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違約金作為預先確定的賠償數額,在違約後對損失予以補償,免去舉證責任,也避免計算損失的困難,相對簡單明確。違約金預先確定數額,事先向合同當事人指明違約後所應承擔的責任範圍,能有力地督促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違約金的預先確定不是確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而是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這點上其與約定損害賠償不同。通過數額的確定,可以把風險和責任限製在預先確定的範圍內,有利於確定合同未來利益。
第三,違約金是一種違約後生效的責任方式。違約金在合同訂立時並不生效,隻是在一方發生違約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由於違約金的設立旨在督促當事人履行債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擔保作用。違約金的適用對違約行為具有一定的製裁作用,這表明違約金是一種違約後的責任形式。
(二)違約金的國家幹預
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是其享有的合同自由的體現,但是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限製的。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實際生活中,合同當事人為了防止合同主體違約給自身的利益帶來損害,也為了保證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往往會約定高數額的違約金。而這高數額的違約金可能與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不符,遠遠超過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這顯然與違約責任的填補功能相違背。也可能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由於對未來風險估計的不足,違約金的數額遠遠低於非違約方實際遭受的損失。不論哪種情況均有失公平,違約金過低,難以起到製裁違約行為和補償費違約方損失的作用;違約金過高,會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當事人依靠這一方式獲取收益,變相賭博,法律成為當事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因而,法律允許法院或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加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