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買賣合同的效力(1 / 3)

占有改定是指買賣雙方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賣人繼續占有,但是在買賣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買受人取得間接占有。例如,甲將其所有的一套參考文獻賣給乙,但是甲還想留這套書籍用一段時間,這時甲可以與乙再訂立一份租賃或借用協議,由甲繼續占有、使用該套書籍,乙對該套書籍進行間接占有,以此來代替現實交付,乙取得該套書籍的所有權。也有人將占有改定稱為繼續占有。

此外,還有以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以代替標的物現實交付的交付方式。比如:交付倉單、提單以及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標的物為無須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如果同一標的物訂立有多重買賣合同的,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標的物為普通動產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標的物為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交付標的物的時間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但應當在交付前通知買受人。出賣人提前交付標的物的,應取得買受人的同意,否則買受人有權拒收,但出賣人的提前是交付不損害買受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71條第1款)。出賣人提前交付給買受人增加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合同法》第71條第2款)。當事人未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隨時交付,但應當給買受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占有改定是指買賣雙方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賣人繼續占有,但是在買賣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買受人取得間接占有。例如,甲將其所有的一套參考文獻賣給乙,但是甲還想留這套書籍用一段時間,這時甲可以與乙再訂立一份租賃或借用協議,由甲繼續占有、使用該套書籍,乙對該套書籍進行間接占有,以此來代替現實交付,乙取得該套書籍的所有權。也有人將占有改定稱為繼續占有。

此外,還有以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以代替標的物現實交付的交付方式。比如:交付倉單、提單以及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標的物為無須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如果同一標的物訂立有多重買賣合同的,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標的物為普通動產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標的物為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交付標的物的時間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但應當在交付前通知買受人。出賣人提前交付標的物的,應取得買受人的同意,否則買受人有權拒收,但出賣人的提前是交付不損害買受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71條第1款)。出賣人提前交付給買受人增加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合同法》第71條第2款)。當事人未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隨時交付,但應當給買受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3)交付標的物的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141條的規定,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進行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