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概念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電、水、氣、熱力給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利用這些資源並支付報酬的合同。該類合同的本質與買賣合同是一致的,均為轉移物所有權的合同,隻是標的物具有特殊性,並且該類合同在日常生活和生產中具有特別的作用,因此我國《合同法》將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作為獨立於買賣合同的一類有名合同加以規定。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特點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公益性
電、水、氣、熱力的使用人是社會公眾,而供應人往往是獨此一家,具有壟斷性質,因此,供應人不得拒絕使用人通常、合理的供應要求,負有強製締約的義務。同時這類公共供用合同設立的目的不隻是供應方從中獲利,更主要的是為了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其中公用供用企業並非純粹以營利為目的,還應具有促進公共生活水平等公益事業的目的。正因為如此,國家對於這類供用合同的收費標準都有一定的限製,供應人不得隨意將收費標準提高。
(二)持續性
電、水、氣、熱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不間斷的。因此,與經由義務人的一次交付行為即可完成合同履行的合同不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為繼續性合同。在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因各種原因終止之時,其效力僅能向將來發生,而不能溯及過去。使用人也是按期支付使用費。
(三)格式性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適用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