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供用電合同(2 / 3)

計量方式,是指供電人如何計算用電人使用的電量。

電價,是指以貨幣表現的電力產品價值。電的價格形成和運行,一方麵必須遵循價值規律,以費用和效用為基礎;另一方麵由於存在獨特的生產和價值形成過程,而要求在價值規律的原則下,采行獨特的價格機製。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35條。中國現行的電價製度是:按用戶用途輔以容量大小,分為生活照明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大工業用電以及農業用電等大類,分別計價。

三、供用電合同的效力

供用電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權利和所負擔的合同義務,由於供電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因此其效力可經由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來體現。

(一)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規定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

《合同法》第179條規定,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供電人按照用戶的申請,根據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電壓等級的不同,予以不同形式的供電。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性,依約提供相應的電力。

2.供電人的通知義務

《合同法》第180條規定,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供電營業規則》第68條規定: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1.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應提前七天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2.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或進行公告;

3.因供電係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或者計劃限、停電時,供電企業應按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限電。但限電序位應事前公告用戶。

第69條規定: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在三日內恢複供電。不能在三日內恢複供電的,供電企業應向用戶說明原因。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知,供電人的通知義務即可因為合法原因而產生,也可因違法原因而產生。結合《合同法》第181條的規定,供電人的通知義務僅在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時才不需要承擔。因此,因第三人原因導致斷電而無法事先通知的,供電人仍然要承擔違約責任。例如,(2007年司考真題)因電線被超高車輛掛斷,導致九華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突然被斷電,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供電公司雖然無法事先通知,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80條、第181條以及第121條的規定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向車輛所有人或是管理人追償。

3.供電人的搶修義務

《合同法》第181條規定,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用電人的主要義務

1.用電人支付電費的義務

《合同法》第182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33條第3款規定,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繳納電費。導入案例中涉及的就是用電人違反支付電費的義務。逾期交費的違約金《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7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應由供用電雙方當事人事先在供電合同中予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自然不涉及違約金的適用,供電人可以主張以遲延履行產生的債務利息為內容的損害賠償。